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5名出售盗版光碟的被告人均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起被岱山检察院提起公诉。
旷某,湖南衡山县人。2010年10月份至今年6月5日,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岱山街头摆摊出售盗版光碟。今年6月5日晚上,当地警方和文广新局执法人员将其查获,起获尚未出售的疑似盗版光碟1865张,经市文广新局鉴定,这些光碟均属非法音像制品。
据旷某供述,他在岱山摆地摊16年,原来卖些日用小百货,2010年开始卖盗版光碟。“我去义乌小商品市场进日用小百货时,看到有人在叫卖光碟,问我光碟要不要,我想赚点钱就买了。我一开始就知道它们是盗版的,正版的哪有这么便宜。 ”
每张盗版光碟进价1.5元,旷某卖“10元钱3张”或“10元钱4张”,购买者多数是当地渔民。现已证实,旷某总共销售盗版光碟400多张,获利六七百元。
颜某、谭某、唐某和陈某等其他4个被告人也是6月5日晚上被查获的,其中,颜某出售盗版光碟时间最长,数量最多,4年内总计销售了3400张。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打击盗版光碟类犯罪日趋常态化,办案检察官就侵犯著作权罪可能存在的误区作了点评:
误区之一:销售盗版光碟只“违规”,不“违法”,不过是“罚款”了事。
检察官:著作权一样受刑法保护,卖盗版就是偷窃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当侵权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触犯了刑法,将构成犯罪。
误区之二:自己只是“销售”而不是“制造”,不构成犯罪。
检察官:司法解释将“发行”扩张解释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零售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之三:已销售的盗版光碟才构成犯罪,尚未销售的不应构成犯罪。
检察官:待销售的盗版光碟客观上已经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持续被侵害的状态,也是侵犯著作权罪所规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