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油画小心侵犯他人著作权

在没有经过画家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他的油画复制品,这也是侵权行为。然而,我市不少画业经营户的相关维权意识仍然比较薄弱,直到被诉侵权了才知道自己一不留神“也侵了权”。

今年6月2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接到吉林人辛某递交的起诉状,起诉我市赵宅步行街某画行侵犯他的油画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要求画行立即停止侵害他的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原来,辛某是我国知名画家,已从事绘画创作30多年,完成了大量的优秀作品。2006年1月,辛某创作了油画作品《桦树林下》,并在2012年11月9日向吉林省版权局申请了《桦树林下》油画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今年5月,辛某发现我市赵宅步行街内一家画行在销售侵害他的《桦树林下》油画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产品,他马上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一纸诉状将这家画行告上法庭。市法院受理这起案件时,画行老板朱某说,自己并不知道画行所销售的油画作品是未经辛某许可的复制品。

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辛某和朱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朱某承认侵犯了辛某的油画作品著作权,赔偿辛某经济损失4万元,并保证以后不再侵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公民的作品,其复制权、发行权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我市画行老板朱某在未经画家辛某的许可下销售侵害辛某著作权的油画复制品,又不存在特定的法定免责事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