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对吴筑清诉北京某投资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发行、销售含有涉案八幅摄影作品的《伟大领袖毛泽东珍邮大典》(上、下卷)邮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媒体上就侵犯吴印咸著作权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筑清经济损失4.4万元。
据了解,原告吴筑清之父吴印咸系中国著名摄影家,于1994年9月7日去世。
吴筑清表示,由北京某投资公司策划、发行、制作、销售的纪念邮册《伟大领袖毛泽东珍邮大典》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吴印咸拍摄的《延安文艺座谈会代表合影》等8幅摄影作品,既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对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及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发行权。由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4万元。
北京某投资公司则认为,吴筑清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相关作品,系吴印咸任八路军总政治部电影团摄影师期间所拍摄,涉案作品中的6幅存于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根据该网站的明确声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属新华社所有,应认为涉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且其在邮册的编辑委员会部分印上了吴印咸的名字,没有侵犯他的署名权。
崇文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确认吴印咸是涉案8幅摄影作品的作者。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享有。依据吴筑清提供的证据材料,吴印咸去世后,其他继承人均明确表示在维护吴印咸著作权的案件中放弃所涉及作品的继承权。因此,吴筑清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北京某投资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新华社所有,吴印咸仅享有署名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某投资公司在其策划、发行的《伟大领袖毛泽东珍邮大典》(上、下卷)中使用了涉案8幅摄影作品,虽在邮册上以编辑委员会的方式罗列了包括吴印咸在内的部分摄影家的姓名,但该方式未明示涉案作品的作者为吴印咸,侵犯了吴印咸依法享有的权利,北京某投资公司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明确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