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著作权归属官司一波三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南怀瑾次子南小舜提请的再审申请,内容为南小舜告瑞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和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南怀瑾的著作权。此前,南小舜与瑞安新华书店、复旦大学出版社已有过两次“交锋”,历经瑞安市法院一审和温州市中院二审。

  南怀瑾,1917年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黄华镇殿后村,一生致力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2006年定居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村,并开办吴江太湖大学堂教育培训中心及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小学),著有《论语别裁》《孟子旁通》《老子他说》等70多部著作。

  2012年9月,南怀瑾辞世,享年95岁。几乎同一时间,复旦大学出版社将包括《论语别裁》《孟子旁通》在内的南怀瑾著作汇编为《南怀瑾选集》出版。2013年4月16日,南小舜的律师在瑞安新华书店购得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南怀瑾选集》第二卷,随后,以复旦大学出版社和瑞安新华书店侵害著作权为由,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南小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南怀瑾死亡后,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复旦大学出版社、瑞安新华书店均未能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合法授权而获得相关复制、发行权利,故已构成对南小舜等继承人享有涉案作品之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据此,在一审中南小舜胜诉。

  一审判决后,复旦大学出版社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温州市中院受理此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复旦大学出版社则向法庭提交了18组新证据。其中,包括南怀瑾2001年授权台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全权代理其处理所有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著作权事宜的《委托书》、台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签订的《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等。这些证据都证明复旦大学出版社已获得复制、发行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且南怀瑾对复旦大学出版社的行为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南小舜作为南怀瑾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已依法成为涉案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然而,证据表明,南怀瑾曾明确将其在中国大陆境内所有作品的著作权事项全权委托给台湾老古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且郭姮妟具有转委托权。台湾老古文化公司在获得郭姮妟授权后,有权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选集》。法院认为南小舜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南小舜在一审阶段的诉讼请求。南小舜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请了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