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2011年7月,山东省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中孚信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用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诉讼过程:2013年3月11日,平度市公安局以李强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3月27日,平度市检察院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2日,平度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中孚电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5万元;李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评析意见:本案是一起利用预装计算机盗版软件牟利的新型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全国计算机销售商预装盗版软件获刑第一案。案件的成功办理开创了刑事打击硬盘预装盗版软件的先例。检察机关关于以预装盗版软件数量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公诉意见,最终被审判机关采纳,为今后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案件经国内外媒体报道后,收到广泛的正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