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大非法复制发行图书案宣判

被告人冯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图书约10万册。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非法复制、发行图书案做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冯某通过王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河北省保定市某印刷厂印制大量图书,同时从他人处购进大量图书,存放于其租用的位于东丽区赵沽里工业园的仓库内,然后向全国多地销售。2012年11月28日,公安侦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冯某租用的仓库依法进行搜查,查获涉嫌非法出版的图书81种123730册。同时,公安侦查人员从保定市某印刷厂,扣押了印刷后尚未向冯某运送的涉嫌非法出版的图书3种7650册。经鉴定,在冯某仓库被查获的图书中,有侵权盗版书13种23600册,非法出版物45种67430册。在保定市某印刷厂查获的图书中,有侵权盗版书两种6900册,非法出版物1种750册。

2010年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梁某从冯某及他人处购进大量图书,然后在其经营的书店进行销售。2012年11月28日,公安侦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梁某经营的书店及其存书仓库依法进行搜查,查获涉嫌非法出版的图书245种4535册。经鉴定,梁某被查获的图书中有侵权盗版书6种442册,非法出版物156种3129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其中复制7650册,发行91030册。梁某发行3571册,该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被告人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在2500册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梁某发行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法院认为,侵犯著作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社会危害在于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被他人非法使用,进而造成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劳动被忽视甚至窃取,该危害后果并不等同于被告人获利数额。本案涉案侵权复制品有7650册系冯某的复制行为,客观上已造成著作权被侵犯的危害后果,属犯罪既遂,结合冯某发行侵权复制品达91030册,其犯罪既遂、未遂数额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故对冯某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悉,梁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图书经营活动。

记者另外获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数量达2518册的被告人冯某某,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