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卡通形象”喜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暖羊羊、灰太狼和红太狼”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授权,并可以再授权他人使用上述卡通形象。
2009年7月,新原动力公司与上海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天络行公司向新原动力公司的被授权人收取卡通形象许可使用费。2010年1月,新原动力公司、天络行公司和宁波博洋宝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署《喜羊羊与灰太狼许可使用合同》,新原动力公司授权博洋公司在相关家用产品上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并约定2013年形象使用费为77万元,由天络行公司代收后支付给新原动力公司。之后,因新原动力公司对该笔款项多次催讨无果,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络行公司支付扣除佣金后的卡通形象使用费52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新原动力公司的诉请。天络行公司不服,以原代理协议已到期等为由,向我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新原动力公司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