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资讯APP“今日头条”高调宣布获得融资1亿美元,“侵犯传统媒体版权”的争议再次跃然纸上。“今日头条”一直标榜“不做内容生产者,只做内容分发者”、“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然而传统媒体因其侵犯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引发了人们对“今日头条”新闻“搬运方式”的思考。
“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PP客户端软件,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却能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于世。殊不知,在版权法领域,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
“今日头条”内容发布形式与其它客户端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该APP新闻发布方式多以链接其他网站内容的形式做出,而非直接转载他人作品。“今日头条”忽视版权的抗辩也正是因为自己属于“链接搜索”的方式,而非“复制粘贴”的方式。不过,这种通过链接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不仅不能形成有效抗辩,而且还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的“搬运”与剽窃无异
“今日头条”所展现的新闻并非用户直接使用搜索引擎精度搜索得来的,该款APP事先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得到“二次加工”的新闻。这种通过经营者自身行为展现新闻的方式,在版权法领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早已是国内外版权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
“今日头条”APP运作方式,在技术性质上非常类似于网络搜索引擎的方式,不过,在法律性质上却与单纯的搜索引擎有着本质不同。虽然搜索引擎也是运用“爬虫”技术,不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搜索构成中的地位是中立的。不论搜索引擎内部的排行如何,或者算法如何,其展现信息内容的决定权和选择权在于网民自己。
例如,利用搜索引擎查找特定新闻之时,需要用户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擎所展现的,也都是对该关键词的回应。在这个意义上讲,搜索引擎的法律性质就是单纯的工具,对所链接的内容或指向性内容不具有主观性。“今日头条”这款APP却截然不同,其通过自己的大数据分析,判断出头条新闻的排行榜,按照运营者自己的意愿,展现出这些经过整理、编辑或推荐后的新闻成果。可以说,“今日头条”APP是通过自己的意愿,展现出所表达的新闻内容,该款APP已经不单纯是搜索工具,而是内容展现平台。从侵权法上讲,“今日头条”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即ICP提供者,而非工具提供者(ISP)。在版权法上,以ICP的法律身份“搬运新闻”就是典型的侵害版权行为。
无法否认“深度链接”侵权性质
通过“今日头条”搜索展现给用户的信息,在网络版权法中被称为“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达到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的烦恼,不过也触及了版权法所容忍的底线。“深度链接”判例多年前就已被欧洲法院所确立,我国近年来多有此类判例,法院都援引“深度链接”加以判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度链接不仅不能达到抗辩效果,而且几乎等同于剽窃。
“深度链接”在侵权法上,等同于直接提供内容,如果所提供的内容侵权,或者缺少版权人授权,那么,设置“深度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今日头条”APP仅是对新闻进行排行,并未直接设置可链接的端口,或者仅设置非根目录下的链接,那么,在法律上的可责性就很小。不过,现有事实表明,该款APP不仅事先进行了新闻整理,而且根据自己的选择设置了“深度链接”,将用户直接引领入根目录内容。虽然在此过程中没有复制粘贴的行为,也没有过滤掉原网页其他内容的行为,但是都无法否认“深度链接”的侵权性质。“今日头条”的“变相”转载行为,仅在司法认定过错程度上可以减轻责任而已,并不会成为版权侵权的完全抗辩事由。
应按法规签订合同积极付费
既然“今日头条”主要从事的是内容发布者角色,那么就应该懂得“内容为王”的新闻定律。网络产品做得再好,如果没有好的新闻内容作为支撑,那也是无源之水,岂能长久?版权法要求尊重作者的权益,并非单纯为了作者的经济利益,而是在于鼓励创新,鼓励更好的作品出现。如果所有人都用“今日头条”的新闻发布模式规避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长此以往将无人再做内容,毕竟,没有人愿意只为别人做嫁衣。长久以来,“窃书不算偷”的思想一直误导中国版权保护之路,从影视剧到文学作品,从新闻剽窃到科研抄袭,我国因版权保护乏力造成的“软实力”弱化的苦果直至今日尚未消除。
其实,对“今日头条”APP群起而攻之的媒体并非反对这种“搬运新闻”的行为,版权法也并非“版权禁止法”,恰恰相反,新闻作为及时传播产品,需要的就是再次加工,扩大宣传的效果。媒体所不能接受的,也恰恰是版权法的底线,就是未经授权,也未付费的无偿“搬运”行为。把别人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来卖,至少应该向当事人知会一声,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事先签订合同,事后积极付费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