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稿酬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由每千字30元至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并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该办法付酬。《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该办法。办法共17条,分别从版税、基本稿酬、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等支付方式规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其中,基本稿酬标准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元至300元,改编作品每千字20元至100元,汇编作品每千字10元至20元,翻译作品每千字50元至200元。
该办法还规定,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报刊出版者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报刊出版者按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元至100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者强烈呼吁国家版权局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情况,对稿酬标准做相应调整。2013年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付酬标准的确定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和居民收支水平的现状,另一方面要兼顾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问题。据此,国家版权局专门就1999年至2013年间图书、报纸、期刊的平均定价变动情况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消费支出的增长情况进行了对照测算,同时考虑到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幅度,以及办法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适用,对稿酬标准作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