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理的原告刘月与被告杨未然、上海共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享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重审案已经生效。
该案原告认为,其与其他编委共同参与了《超级情景背诵图新概念英语》第一、二、三册的创作工作,并在版权页编委一栏中署名,该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故诉请法院确认其为共同著作权人之一。被告杨未然、共享公司共同辩称,系争作品是共享公司组织编写并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不是个人作品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共享公司享有,原告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院认为,系争作品系由各主编、编委等共同合作创作完成,该些人是作品的实际创作者,应被认定为作品的作者。但系争作品最初以网络课程的形式创作完成,共享公司不仅组织人员进行创作,还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并进行了市场调研,对网络课程改版优化、排版成书,系争作品的内容与网络课程基本一致,是共享公司的主要业务产品之一。同时,三册书封面均标有“勤学堂”及共享公司网站www.eppe.com.cn字样,两册书还注明,如发生侵权,由共享公司追究相关责任。图书创作前后,均未对报酬、奖励等进行过约定;创作完成后,也一直由共享公司使用、处分和收益,共享公司从未就销售利润在创作人员间进行过分配,包括原告在内的各创作人员从创作启动、完成,直至离开公司,对该些情况知悉,却从未提出过异议,也未提出过著作权问题或稿酬问题。
通过上述行为可以认定,系争作品的创作主要利用了共享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共享公司承担责任,系争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包括原告在内的作者不能主张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据此,法院判决原告享有系争作品的署名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