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与红旗渠》著作权案实至名归

  因牵涉到特定历史人物而备受关注的《杨贵与红旗渠》一书著作权争夺案近日有了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杨贵为《杨贵与红旗渠》一书合作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和其他合作作者一起共享著作财产权,驳回了杨来福、杨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2月,曾带领河南省林县(现为林州市)人民修建“人工天河”——红旗渠的原林县县委书记杨贵,和商人杨来福一起将《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署名作者杨增和、郝建生告上法庭(另一署名作者李永生的合法继承人此后亦被追加为被告),请求法庭确认该书全部著作权归杨贵和杨来福所有。杨贵和杨来福的起诉理由是:杨贵为《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出版提供了大量资料,参与了编写、修改;杨来福与杨增和为代表的几名作者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并支付了前期费用。

  杨增和、郝建生等人则认为,《杨贵与红旗渠》一书是在河南省安阳市有关领导的指示下完成写作并出版的,三位作者为写此书费尽心血。杨贵虽然提供了一些素材,但并不是作者,他本人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承认这一事实;杨来福更是与这本书的写作完全无关,所谓的协议早已自行终止。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贵为《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创作完成作出了显著性的贡献,付出的劳动是直接的、具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其参与了该书的创作,是该书的合作作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来福实际参与《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创作,故认定其并非该书的作者。杨来福与杨增和签订的协议不是全体合作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按此协议确定《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著作权归属。

  8月20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杨贵为《杨贵与红旗渠》一书合作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和其他合作作者一起共享著作财产权,驳回了杨来福、杨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杨增和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杨贵只享有《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署名权,而并不享有其他比如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不经其他几名合作作者的共同商定,该作品不能被修改、再版、重印、发行或销售。

  据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