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他人论文被告至法院

  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阮锦平 日前,江门蓬江法院审结江门首批涉文章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起诉3人所发表的论文侵权,与原著作品单篇雷同比率分别达71%、84%、94%,构成抄袭。3被告中,2人支付8000元赔偿款与原告和解,另1人未予认定抄袭。

  论文相似度最高达94%

  该批案件3名被告廖某、肖某、容某均为江门医疗系统职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认为3人分别在2004年、2005年、2007年发表的3篇论文,与该协会会员于2001年、2003年、2005年所发表论文雷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委托鉴定显示,涉嫌侵权作品与原著作品单篇雷同比率分别为71%、84%、94%,其中论题、结构、主要论点、论点、论证方法、文字表述基本一致,未标注直接或间接引证关系。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认为3被告抄袭、剽窃原著作品,侵权后果严重,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公告形式撤回侵权文章,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调查侵权及检测报告费用、侵权赔偿金、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各16500元。

  2人赔钱1人否认抄袭

  3被告中,容某、廖某同意与原告协商和解,经蓬江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协议,二人当庭分别支付赔偿款8000元给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而被告肖某则否认抄袭指控,肖某提出,其文章发表于2004年,而原告2013年起诉,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此外,肖某认为原告不能代表其会员作者维权,原告虽提交了鉴定报告,但鉴定机构不具资质,检测方法未获得国家认可,不具法律效力。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委托的鉴定机构并不具备对文字作品进行相似度检测分析的资质,因此其单篇雷同度证据不能被采信。此外,该协会与会员作者虽然签订了《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缺少作为合同附件的《作品登记表》,因此无法核实争议论文的原作者田某与合同甲方田某是同一人。法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侵权行为,决定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

  该3宗文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江门为新型案例,相信今后此类案件将逐渐增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民众对于知识产权概念模糊,容易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因此,市民在进行文学艺术创作、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职称论文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如果因学术研究需参考他人作品,必须正确引用文献。针对援引他人文字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已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公众在文字创作时,合理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并不构成侵权,但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第二,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第四,应注明被引用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因此,在界定抄袭和合理使用时,被控侵权文章引用片段是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成为审查的重点。

  如果市民一旦因涉嫌抄袭而被诉,必须在客观评估自己是否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的基础上积极应诉,争取及时妥善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