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在京发布的《互联网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互联网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高发区。24%的受访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数量达到年均100件以上,其中更有3家企业,仅年均纠纷数量就达到了1000件以上。
《报告》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联合发布。有49家重点数据服务型企业及网络应用型企业参加了问卷调查。这些企业基本覆盖了电信运用、IDC服务、游戏、电子商务、视频、搜索等类型。
合同纠纷多集中互联网企业
在用户和企业大规模增长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领域的纠纷也在大幅攀升。
根据《报告》,有35%的被调查企业在2011年至2012年的年均纠纷总量超过100件,其中年均纠纷总量达到1000件以上的有5家企业,约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0%。
在大量的纠纷中,传统的合同纠纷反而并不多。《报告》称,57%的企业年均合同纠纷数量在10件以下,27%的企业年均合同纠纷数量在10件以上,且均不超过100件。而合同纠纷也多集中在电子商务、新闻、电信运营及音乐类互联网企业。其中,3家企业合同纠纷数量达到2000件以上。
著作权使用合同、广告发布合同、服务合同这三类合同纠纷最为常发,且纠纷标的额最高。
著作权纠纷数量多金额大
在互联网领域的各类纠纷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数量较多,且主要集中在视频类企业。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发生频率以及平均标的额最高,且非法下载、复制、传播行为是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主要形态。”工业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争议解决中心主任说。
某国内视频企业表示,2012年该企业涉及的著作权纠纷标的额总计超过60亿元。纠纷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对产业发展和企业生存都有重大影响。
此外,随着互联网行业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在增加。有12家受访企业近三年内都遭遇了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些企业中,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的占总数的50%。
逾七成企业不满维权结果
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纠纷的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是企业维权艰难。《报告》显示,88%的受访企业反映,由于互联网技术更新快,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形态变得更为复杂。
68%的受访企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且群体性侵权、重复侵权现象较多,与同一公司发生多次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
72%的受访企业则认为纠纷处理的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但46%的受访企业则表示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平均处理时间都在半年以上。
超过70%的企业表示,由于侵权方的获利、用户数量等难以确定,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标的额难以确定,索赔额往往存在多种计算方式,也造成了多数案件中法院判决的实际赔偿额低于权利人的预期。
超六成企业选择北京仲裁
显然,目前作为主要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并不能满足互联网企业的需求。
《报告》发现,受访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优先选择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大约30%的企业会选择协商解决,只有部分企业选择调解和仲裁。
“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对于纠纷解决的时效性要求很高,例如热播电影、电视剧如果在热播期间不能有效制止网络盗版侵权现象,就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在互联网行业中适时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上的灵活性、纠纷解决的高效性等特点与诉讼形成功能上的互补,较好地缓解互联网行业发展中的纠纷压力问题,有着积极意义和发展潜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说。
仲裁正以其效率高、地域限制小,而日益受到互联网企业的青睐。上述调查发现,有24家企业选择过仲裁,其中有15家企业都选择过北京仲裁委员会,比例超过六成。但是,有13家受访企业认为,仲裁费用应该进一步降低。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表示,北仲将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它们的需求并作出回应,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改,作出对于互联网领域纠纷解决更加便利便捷的规定,并增加聘任来自互联网领域的仲裁员,进一步加强仲裁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