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扬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刘南薇子女刘耕源、刘朝晖与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定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向刘南薇子女刘耕源、刘朝晖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10000元的民事责任。
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从上海越剧院、上海电视台购买了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母带并复制成VCD出版发行,去年11月24日,该公司因此坐上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被起诉侵犯作家刘南薇的剧本著作权。
刘耕源、刘朝晖称,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父亲刘南薇创作完成了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1989年刘南薇去世后,他们依法继承了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2008年7月22日,刘耕源、刘朝晖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出版发行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VCD中使用了上述剧本且未署名,据此刘耕源、刘朝晖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就类似案件分别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提起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涉案剧本的历史演进过程,最终认定刘南薇是《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享有涉案剧本的著作权。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形下,在制作、出版、发行的VCD中使用了涉案剧本,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