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外部著作权管理。
本文中企业外部著作权管理主要从企业委托创作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两个方面论述。
(一)企业委托创作事务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使用资料,一方面是由内部员工创作,一部分来源于委托创作,例如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产品包装设计等等。现在还有很多企业将微博、网站等平台进行托管,由其他企业公司、人员进行全权管理、发布内容进行平台宣传运作,这里面也有委托创作的法律关系。
委托创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到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双方利益,极易导致双方产生著作权方面的纠纷,其中著作权权属纠纷是最为常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只作了简单的规定,但是实际委托作品涉及的过程关系非常复杂,这里特别论述。
委托作品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所创作或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应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虽然法律规定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约定来确立著作权的归属,但是合同只是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或者即将享有权利的主张和处分,要界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必须同时结合其他因素,从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出发来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地套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简单地按合同约定来进行判断,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要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基础权利的存在,其权利的来源包括参与或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提供报酬、提供资金支持、提供创作需要等。这种权利是不能由合同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原始取得,是双方签署合同的权利基础。其次是公平对等。公平、等价有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合于著作权法,双方就完成委托作品所签署的合同也必然要遵循这一原则,双方对各自的付出和获得的利益(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提供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物质技术条件、创作需要、报酬、资金支持等都是一种承担义务的体现,获得享有相应的权利资格的保障。最后,行为、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签署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对权利的主张和处置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具体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形成作品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来源,将作品的创作分为3种情况:一、委托创作。即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需要,独立完成构思和创作,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由受托人独立完成,受托人是作者。二、委托完成。即委托人已经完成作品的构思,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构思等将作品以一定的表达形式实现,构成作品独创性的要素由委托人完成,委托人才是实质意义上的作者。如果作品在完成过程中,受托人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并且在作品中形成了相应的独创性部分,这类创作应该列入委托协同创作。三、委托协同创作。即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构思、创作作品,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分别来源于受托人和委托人,其中包含了双方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这类创作类似于合作创作,双方是作品的共同作者。
作品创作的物质基础是指除资金以外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了用于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作品中独创性部分的形成直接或间接依赖于这种物质技术条件(不可替代性),这也可以理解为委托作品中包含了委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
基于以上基础权利进行的著作权权属的约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可以约定著作权财产权的归属,署名权是作者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不能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的;而且署名权也只有作为自然人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受托单位也不能享有这种权利,因此对署名权的不可约定。著作权中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往往与权利人行使著作权财产权相关联,可以进行约定。但是作品的修改很可能会改变作者的原意甚至造成歪曲,而署名权的不可转移性,会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影响,因此这种通过约定转移的修改权也受到制约。当然权利人可以对包括人身权在内的著作权予以放弃。因此企业签署委托创作合同应该对以上情况进行充分注意。
委托创作分为“双方达成委托、受托人悉知委托人的需要”和 “委托人验收认可作品、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作品”两个阶段。作品验收实质上是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工作的检验,确定创作的作品与其需求是否一致。委托人认可的作品才是委托作品,对于委托创作期间受托人根据委托人需要所创作,但委托人不认可的作品不能作为委托作品,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创作过程中形成但是未选中的作品著作权归委托方享有,应该是对其著作权的转让,并且受托人有权另行收取著作权转让费用。
因此,对于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企业如果想获取作品著作权,方便以后使用,必须签署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同时将创作的背景、要求、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验收标准、验收时间等根据客观情况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保存合同履行中的资料,进行存档,作为权属确认、纠纷解决的证据资料。需要支付报酬的,支付报酬时应索取收据或发票并妥善保管。
同时委托创作合同还应明确约定创作人应保证作品不侵犯他人权利,并对责任承担、承担方式、范围进行约定。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事务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要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企业要取得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应当同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应该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应该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签署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合同,首先应该审核作品权属资料。著作权许可人或转让人应该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作品的合法拥有者,这是保证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有效的基础要件之一。为审查许可人或者转让人是否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该要求权利人提供权属证明、合法的作品来源及权利使用的说明,并附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许可使用(含费用支付)的申明材料。权属证明可以是原图、草稿、创作说明、合法出版物等有效资料。企业应将上述资料存档保管。
另外,该类合同应含有相关的“罚则”或者“知识产权侵权”条款。在相关的“罚则”或者“知识产权侵权”条款中,许可方或者转让方应保证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不受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并明确约定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受到第三方侵权诉讼时,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的处理方案。例如,当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受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通知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许可方或者转让方,许可方或者转让方应自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行动:1、解决该类通知、索赔或者诉讼,在必要时与第三方协商以获取许可;2、直接委派人员在相应法院抗辩索赔或应诉。同时应当对出现侵犯第三方权利时,给受让让或者被许可方遭受损失进行补偿, 并对损失计算方式进行约定。
因为著作权权利的抽象性,著作权的管理涉及很多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应以一定的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基础,本文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几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希望企业知晓运用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权利、保护自己权益,避免著作权法律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