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平面到立体,简言之,就是相关技术人员根据一幅平面效果图制作出一个立体作品的过程,此种情形多半发生在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中。平面到立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从1991年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第二项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来看,1991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平面到立体是不属于复制行为的。
而从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复制权来看,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1991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去除了。可见,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否定平面到立体不属于复制行为。
平面到立体是否属于修正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结合来分析:
其一,从两者的平面效果来看,是否一致。即将平面效果图与立体作品的平面拍摄图进行比较,两者是否有明显的区别性特征存在。也就是说,平面效果图能否清楚地反映出立体作品的主要特征。
其二,从平面到立体的制作过程来看,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才能,依照平面效果图所反映的各项特征制作出立体作品并不需要进行再创作,而仅仅是投入了一些技能性劳动的话,就可以认定仅仅是对平图效果图的复制行为,即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相反,如果平面到立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的平面效果图并不能制作成立体作品,而是必须投入自已的创作成份才能完成该立体作品,就不能将其说成是对平图效果图的简单复制。它本身也是一种再创作的过程,对其再创作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但是,笔者认为,其在进行再创作时不能侵犯到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