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反特”题材电视剧《梅花档案》和《凤凰迷影》,因剧情雷同引发一场著作权官司。2005年,《梅花档案》摄制方以剽窃其剧情为由,将《凤凰迷影》的拍摄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4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金额达100万元。2006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称,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交易中心、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北京昊天纪元影视文化中心联合制作的《凤凰迷影》,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多处使用与原告拥有版权的电视剧《梅花档案》中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在《梅花档案》后期制作时就公然销售侵权产品的片花,并授权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严重影响《梅花档案》的发行、收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另外,原告还诉称,《凤凰迷影》的导演兼编剧于立清曾参与了《梅花档案》的剧本策划工作,认定其有充足条件接触《梅花档案》剧本。被告认为,两部电视剧的发行时间整整相隔一年,作为影视作品,演员不同、表演不同、背景不同、道具、整个画面没有一处是相同的,因此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经对比,两剧剧情结构安排、故事人物角色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电视连续剧的故事情节独创部分均构成实质性近似,其不同之处在于角色姓名、导演、演员、作词、作曲,以及摄制场景的选择等演绎方式。就该案而言,两剧剧情均出自剧本,由剧本决定,由此可知,剧情的雷同源于剧本的雷同。由于《凤凰迷影》的编剧兼导演于立清曾接触《梅花档案》剧本无争议,且被告未对两剧雷同部分在创作中“存在合理出处”提供充分证据,因此认定被告使用了《梅花档案》剧本,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