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状告上市企业同花顺非法转载侵权

  因上市企业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未经授权在其网站非法转载中国新闻网稿件,中国新闻网近日授权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在诉状中称,中国新闻网(以下简称“中新网”)是中国新闻社(以下简称“中新社”)旗下网站。中新社将其公开发表于中新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在中新网有明确的“法律声明”:“凡带有‘中新社’和‘中新网’电头的所有文字、加盖‘cnsphoto’及‘中新网图’的图片稿件、来源为‘中国新闻网’的视频,版权均属中新社和中新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视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原告律师周建中透露,从2010年开始,同花顺未经授权在其网站大量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国新闻网稿件,在与被告多次联系后,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中新社有着悠久的历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中新社旗下的中新网所刊载的相关文章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以及广泛的受众群体。被告无新闻采编权,明知涉案文章来源于中新网,却无视中新网的法律声明,在未经任何授权,亦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同花顺网站刊载涉案文章,吸引客户,推广业务,从中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同花顺网站刊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时间长达数年,数量多达上万篇,被告一作为上市公司,其网站受众面广,信息传播范围大,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

  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同花顺网站上删除非法转载文章;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中新网、人民网、新华网以及同花顺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原告方有关负责人、中新社浙江分社副总编辑张慧慧表示,刊登在中国新闻网上的新闻稿件是记者们辛勤劳动的成果结晶,然而同花顺在未取得合法许可,亦未向合法权利人支付任何使用报酬的前提下擅自转载这些稿子,而且数量巨大,持续时间久,这是对新闻媒体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必须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合法权益。

  张慧慧同时认为,作为被告的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本应成为社会规范秩序的自觉守护者,但现实中却漠视他人合法权益,法律意识如此淡漠,实在令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