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条上使用他人作品被索赔500万元

  因认为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侵犯,画家赵成伟把宝泉钱币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当庭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销毁剩余未售出的侵权银条。

  据了解,本案已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指责原告通过打官司牟利

  原告赵成伟是一名工笔画家,也是某出版社的美术编辑,曾师从多位著名画家,作品多次参加国内外展览并获奖。

  原告诉称,自己历时7年创作出三国演义系列人物画作,并于2009年10月出版了《新绘三国演义》,该画册出版后受到了各界的好评。然而,主营投资性金银产品的宝泉公司却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创作的5幅美术作品进行了大肆剽窃与篡改,抹去了原告的署名,破坏了作品的原貌及重要构成元素,印制在被告制作并公开销售的《三国演义彩色银条套装》上,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其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为保全证据,原告于2012年6月通过公证处对购买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了保全公证。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2011年5月就发现了宝泉公司的产品,但是其一直不将宝泉公司生产的产品可能侵犯其著作权的事实告知宝泉公司,导致宝泉公司在不知涉案作品存在纠纷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三国演义银条。事实上,三国演义银条是2011年4月才上市的,如果原告在发现该产品存在侵权嫌疑之初就告知宝泉公司,宝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就根本不会发生纠纷。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目的就是通过宝泉公司的销售牟取利益。“对于原告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应当予以谴责,不应让其得逞。”宝泉公司表示。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晗告诉记者,2011年,原告发现市场上有《三国演义银条套装》出售,制作发行方为宝泉公司,套装内有5根银条,每根20克,每根银条上印有一幅篡改自原告画作的图像,同时还有一份鉴定证书,用以证明该套银条的编号、银含量、发行量等。于是,原告开始搜集证据,准备保护其著作权,但是,由于公证处的公证手续比较繁琐,公证员需要提前预约,且相关产品到货之后销售的又比较快,因此,在2012年6月才将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之后,起诉立案。

  被告在法庭上称,三国演义银条上所使用的作品是宝泉委托华玉清创作的,且支付了委托创作费用。华玉清也是一位比较知名的画家,宝泉公司不可能知道其会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鉴于案件涉及作品系委托作品,所以作品是否剽窃,只有作者本人能够说明清楚。因此,被告申请追加涉案作品的作者华玉清为本案第三人,在华玉清参加诉讼前,申请本案延期审理。

  原告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500万元

  原告当庭指出,原告为涉案5幅画作的著作权人,《三国演义彩色银条套装》上印制的5幅画作均为剽窃及篡改原告画作而来,根本不是被告宝泉公司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被告宝泉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观恶意明显,影响范围大,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辩称,由于三国演义银条上市前银价较高,而上市后银价大幅度跌落,因此,其销售利润率并不理想,宝泉销售该产品没有赢利,加上分摊费用,这项业务实际是亏损的。

  被告还认为,宝泉公司销售三国演义银条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的职业是画家,其收入来源是销售绘画作品。而宝泉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不具有竞争性,因此,宝泉产品的销售不会影响原告的收入,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而且,三国演义银条的实际销售数量为2416套,并非原告认为的60000套。宝泉有全部的销售发票,因为数量太多无法提供,仅能提交销售发票清单,法庭可以随时核实。

  原告指出,银条的包装盒中,鉴定证书上均印有发行数量为60000套的表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被告在被控侵权出版物或者广告宣传中表明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高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除其提供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认,应以出版物或广告宣传中表明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表明其销售数量,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制作成本。

  记者在原告的起诉状中注意到,原告之前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50万元,但开庭之时当庭变更为500万元。韩晗解释,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诉讼费的成本支出以及法院以往判例中如此大额的赔偿不太常见等因素。

  打击著作权侵权力度要加大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侵权诉讼越来越多地出现。韩晗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国内的著作权保护基本上还是依赖于著作权人自身的主动行为,行政部门的职能除在大型盗版案件中有所体现外,基本不会主动依职权去审查市面上商品的侵权情况,不作为现象十分普遍。

  违法企业对于各种存在著作权的作品,是“想用就用、拿来就用、改改就用”,比如随处可见的喜羊羊形象、米老鼠形象、奥特曼形象,以及奥运会时期的奥运LOGO、打着iPhone及其他知名品牌LOGO的山寨手机,盗版书、盗版电影、盗版音乐、盗版软件等等。究其原因,还是违法成本太低,逐利的商人有利可图。此外,现行法律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度也偏低,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果著作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则单件作品的最高赔偿上限也仅为50万元。韩晗举例说,在实践中,有的单项专业性软件作品的开发费用远远高于50万元,甚至该软件也极有可能由于侵权行为而无法顺利投入市场销售,如果按照上述标准受偿,著作权人或购买著作权许可的企业将损失惨重。

  法律界目前对于该赔偿数额也颇有微词,不过《著作权法》即将再次修改,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将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且,据称,以往的填平性赔偿将改为惩罚性赔偿,这样一来,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据了解,本案原告赵成伟目前还牵涉另一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是四川宜宾某酒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12幅《红楼梦》人物画作,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确定开庭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