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照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许多影楼将顾客相片私自张贴,招揽生意,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如果顾客上门讨要说法,则称照片的版权归其所有,因为是照片的创作者,拥有版权,也就有将相片摆出展览的权利。

  那么,照片版权真的归影楼所有吗?

  照片版权归谁享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法律界对此观点不一。持肯定说法的人认为,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否则版权归受托人也就是影楼所有。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是现实中很多顾客根本不知道这一点,也不会与影楼等约定版权的归属。这样一来,版权就归影楼等受委托人所有了。

  笔者认为,对于照片版权的归属问题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理由如下:顾客去影楼照相,就与影楼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相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之列,就成为能否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关键。首先,从合同性质上来讲,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提供劳务(服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交付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只是附随的义务。顾客在影楼照相,获得相片及底片是其主要目的,影楼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乎要求的照片和底片,而不是处理顾客委托的事务,提供劳务(服务)。因此,影楼照相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故照片不是委托作品,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次,从著作权法上来说,并非所有照片都是著作权的客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的客体,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照片须符合上述特征,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比如说,为办理身份证等证件而拍的照片,就很难说它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既然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那么对照片版权归属的问题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呢?

  首先应判断照片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如果不是,则非著作权的客体,不存在版权归属问题。

  对于艺术照等照片的版权归属,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法律未规定不代表对当事人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就不予保护,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影楼照片的版权归属,如果有约定的,则依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交易习惯来推断,影楼应该将所有相片和底片交付给顾客,影楼如果要留存复制照片或底片,应该征得顾客同意。由此交易习惯可以推断,照片版权应该归属顾客,实际上是照相者本人享有。对于影楼未经顾客同意,私下留存复制的相片,其获得途径本身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