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复制MTV音乐电视作品,擅自在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并营利。6月13日,山东烟台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决烟台某KTV娱乐城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等涉案70首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元。
2013年4月3日16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带领两名公证员到烟台某KTV娱乐城点歌“消费”,他们进入KTV包间,先后点播了《豆浆油条》等二百首歌曲。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全程进行了摄像。随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烟台某KTV娱乐城致函,让其删除侵权作品,停止侵权行为。不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又将烟台某KTV娱乐城起诉到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告KTV娱乐城侵犯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协会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庭审中,原告诉称,北京甲文化传播公司是《醉赤壁》、《木乃伊》等21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某文化传播公司是《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等3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乙文化传播公司是《歌唱》、《穿行》等14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三公司分别对上述7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北京甲文化传播公司、佛山某文化传播公司、北京乙文化传播公司的授权,取得了上述70首MTA音乐电视作品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KTV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涉案音像节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70首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许可及获得使用费的权利,应当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4年6月13日,芝罘区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涉案70首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70首作品。限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法院赔偿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