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歌手李娜在出家之前出版的最后一张专辑《李娜影视歌曲精选》,被几家公司侵权复制并发行。昨天,专辑版权所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提起诉讼,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侵权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侵权光盘。
数年前,北京大藏公司就合作制作发行《李娜影视歌曲精选》CD唱片及录音盒带,与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签订合同书。北京大藏公司保证泰达音像作为本专辑的录音版权共有人、国内独家发行人和总经销人的合法地位。双方议定,该CD的价格为每张38元,泰达音像每发行一张CD唱片,向北京大藏公司付版费分成8元。该专辑包含《青藏高原》、《山远水远》、《嫂子颂》、《好人一生平安》等12首曲目。
北京大藏公司曾出具说明,再次明确其与泰达音像共同享有《李娜影视歌曲精选》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且泰达音像有权就盗版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事发当日,泰达音像人员在一家影音商店购买了《李娜的音乐传奇》双碟装CD一套,价格为12元。光盘彩封标明“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中国教育图书深圳进出口公司广州公司总经销”等字样。
泰达音像认为,被控侵权光盘《李娜的音乐传奇》专辑A盘中的一些曲目系盗用《李娜影视歌曲精选》中的曲目。侵权光盘系位于广东省江门市的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的生产线复制,而该公司是受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及中国教育图书深圳进出口公司广州公司委托复制。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影音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光盘;被告新会佩斯公司、九洲音像、中国教育图书深圳进出口公司广州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光盘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对两个专辑中相同曲目是否为同一音源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一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争议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光盘《李娜的音乐传奇》中收录的9首曲目中,有8首曲目的音源与泰达音像光盘《李娜影视歌曲精选》中收录同名曲目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