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体育赛事早已超越了竞技比赛本身的概念范畴,而成为了一项伴随着巨大资金投入与巨额利益回报的商业活动。近年来,视听节目网站未经授权实时播放境内外广播机构电视节目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体育赛事节目更以其比赛结果的时效性在被实时播放的节目中占有很大比例。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不清,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诸多现实难题。
置身于信息经济时代的体育竞赛产业,其所获得的巨额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而产生的。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间存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目前,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内,如何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尚存在一些难点和困惑,并已引起理论界、司法界及产业界的广泛关注。
一般观点普遍认为,体育赛事节目表现的是一种客观事实,而对于客观的消息报道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外的。因而有专家指出,体育赛事节目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搞清楚它到底是不是作品,是什么样的作品?
中国人民大学锁福涛博士表示: “判断是不是作品, 要根据作品的定义。首先,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关于体育比赛是不是属于该范畴内是存在疑问的。第二,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育比赛其实是按照一定的即定规则来进行的一种活动,它的独创性不是像作品那么明显。第三,最关键的是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体育活动是一种比赛,结果往往没有一定的认知性,本身赛事活动不可能重复,比赛的过程不可能再次复制,这是反对其成为作品的最有利的观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博士分析认为:关于体育赛事本身是不是一个作品,能不能享有著作权。我个人觉得体育赛事种类很多,不能全部覆盖。但是我们能够把舞蹈作为一个作品,把杂技作为一个作品,体育赛事本身也是一个作品,它里面含有技巧,而且含有艺术,所以这个不管体育技艺的水平高低,本身是一个作品。而且按照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享有著作权的。体育赛事节目实际上是一个转播过程中的二次创作,按照现在的《著作权法》是一个汇编作品,把赛事活动加进了解说和字幕,甚至回放了镜头或者特写,综合在一起变成了体育赛事节目,这个作品又享有著作权。
“至于著作权由谁享有?应该是谁创作完成的就归谁。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按照职务作品来走。俱乐部组织一个赛事,参赛的队员就相当于实务作品中工作人员一样。对作品的转播和现场直播,是对作品的使用。体育赛事节目制作人、著作权人为了保护他们的节目,是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出现的。别人要复制,要传播,作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可以行使权利来进行制止,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可以说得通的。”侯仰坤进一步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琛不同意比赛本身也是作品的观点。她认为,体育活动不是艺术活动,因为艺术是和现实的行为有区别的,实际上是用一种符号媒介超越现实的构建出一个独立的符号世界,虽然有球迷会说某个球进得很有美感,但这只是一种感受而已,并不能成为作品。比赛本身和节目是两个性质。体育赛事节目不仅仅是对一个比赛事实的简单反映,还涉及到一些综合资料的取舍,要考虑节目播出的效果,包括镜头的选择等等,这些总体上是有独创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