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辅与教材的著作权纷争

  根据业内的划分,目前我国的教辅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同步型教辅,这类教辅编排目录沿用教材,有些还为教材所附的练习提供解答;2、阅读赏析型教辅,如“名人著作赏析”等;3、注释型的辅导书,如《XX教材全解》,以现行初、高中最新教材为蓝本编写,其全解部分完全引用教材的句子或段落;4、翻译性的辅导书,包括文言文译成白话文的辅导书以及外文译成中文的辅导书;5、各种形式的汇编,如全真试题集等。根据教辅的发行方式,可以把教辅分为系统教辅和市场教辅,系统教辅是通过各省教育部门的推荐目录供学校选用的教辅,市场教辅是通过新华书店或其他零售途径销售的教辅。第1类属于系统教辅,剩余2、3、4、5类则属于市场教辅。对于以上第2类和第5类教辅,因为与教材的相关性不大,因此一般不会认为对教材构成侵权。对于第3类、第4类则被认为是教材的演绎作品,属于从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其可能因不具有独创性涉及侵犯教材的复制权和翻译权等而被认为是侵权作品,对于这类教辅的侵权行为在业界等并未有太大争议。而对于第1类同步型教辅是否侵权的争议性较大,由此,其也成为教辅侵权案例中的主要涉案对象。

  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国内中小学教材教辅编写发行的龙头,对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刻的体会。人教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告诉记者,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选用要申请立项、组织编写、初审及试验、审定和选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例结构及教材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从2001年起我国教材编写进入了多版本、多样化的时代,各个版本的教材都有自己独创的体例结构和内容组织的编排方式,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的要求,应依法享有著作权。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教辅是在使用教材的基础上编写出来的,就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取得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签订合同,否则则涉嫌侵权。目前来看,人教社对侵权的追究主要还是针对同步教辅。因为市场大部分标注着“配套人教版”的同步教辅都是依托人教版教科书的内容、结构、体例来编创的,同时围绕教材的内容进行讲解、分析和练习,有的甚至是完全沿用教材的体例结构,缺乏自身独创的体例结构;这些配套教辅资源依托人教版教科书而存在,借助人教社的品牌而获利。因此未经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所编写出版的教辅均属于侵权教辅。

  而民营教辅公司则认为,取得教材出版社授权不是教辅出版的先决条件和必要条件。如果把教材出版社授权作为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必要条件,实际上会引发更大的不公平,会使得某一家或者某几家教材出版社在教辅出版上形成事实性的垄断,不易于教辅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二者之间的维权之争,法律界人士也有不同解读。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教材属于汇编作品,尽管单篇文章有自己的著作权,但是汇编在一起,哪篇在前,哪篇在后,本身就体现了编者的思路,就构成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除非教辅材料另起炉灶,一点都不使用教材的结构、体例和内容,否则就得取得授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是否侵权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教材这样的汇编作品的结构不同于小说类作品,是否存在侵权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早在2003年,黑龙江省版权局就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向国家版权局提出请示,国家版权局做出的答复是: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