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宣判

  因认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的行为涉嫌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记者今天(4.13)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杨季康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获得法院支持。随后,杨季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涉案书信的收信人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媒体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中贸圣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

  中贸圣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季康作为钱钟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其二人的近亲属,在二人去世后,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二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发表权。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