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邦彦和吴光华两位年逾古稀的老教授已经不是第一次为词典著作权“过招”了。2006年9月,尹邦彦曾起诉吴光华,称吴光华主编的《汉英大词典》(第二版)涉嫌抄袭了自己主编的《汉英常用熟语词典》。该案经四次审理,于2007年12月20日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大连交通大学教授吴光华主编的《汉英大辞典》对江苏科技大学外语系教授尹邦彦主编的《汉英常用熟语词典》形成侵权,尹邦彦获赔8万元,吴光华被判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其后,吴光华曾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法院驳回。尹、吴的第一次“交锋”以尹邦彦胜诉告终。
不过,吴光华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尽管自己当时接受了法院的判决,也按时缴纳了罚款,但这个判决他至今也无法认同。吴教授称,尹教授向法庭提交的作为证据的两部词典对比材料自己至今也没有看到,为此他曾向镇江市政府、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等写信投诉,但没有得到回应。
2010年,吴光华主编的《汉英大词典》(第3版)正式出版,记者在部分图书销售网站查询发现这部词典销售火爆,在某网站的好评率甚至高达99.2%。但这部词典让吴光华再度陷入了一场和尹邦彦的“对弈”中。
这一次,尹邦彦带领自己的学生组织了一个团队,将吴光华的《汉英大词典》和外研社出版的《汉英词典》进行对比分析,把其中涉嫌抄袭的条目逐一标注。尹邦彦还在天涯论坛开通了一个博客,每隔几天发布团队近期的工作成果。尹教授对本报记者说,如果说八年前的诉讼是给自己维权,那么这次的“较量”则不涉及个人利益,他不图回报,只是出于公益进行的学术打假。对于此次打假的结果,尹教授表示,具体的处理方式,比如是否提起诉讼等,由外研社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决定,而自己将作为致力于纠正学术腐败不良现象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
尹、吴之争不是第一起词典著作权纠纷的案件。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语言所)、商务印书馆起诉王同亿和海南出版社,称二者未经同意,在其主编、出版发行的《新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新现汉”)和《现代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现汉”)中,以照抄、略加改动或增删个别无关紧要的字等方式,使用了原告的《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和《现代汉语词典补编》(以下简称“补编”)大量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受理案件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新现汉”、“大现汉”的大量释义、例句与“现汉”的释义、例句相同,连后者中错误的、反映编纂时代特点的也相同,抄袭是明显的。王同亿、海南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语言所的著作权、商务印书馆的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的《改革开放30年来3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称此案“在辞书出版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对制止辞书界抄袭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对净化文化出版市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法院“对词典中释义、例句是否属于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判断作品的抄袭等问题作出了精辟的论述,产生了深远影响”。
两起词典著作权纠纷案件,均以原告胜诉告终。那么这类纠纷都涉及哪些法学和辞书编撰学中的理论,词典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作品,其独创性的界定,著作权的归属,辞书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又有怎样的见解呢?
词典著作权诉讼中的难点
语言诞生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其规范由全体社会成员约定俗成。因此同一时代出版的辞书中对词语的释义通常不会有很大的区别,那么一部辞书的独创性应体现在哪里呢?所谓抄袭和借鉴的区别又怎样界定呢?
在语言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一案中,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曾答辩称,“现汉”和“补编”中词条的一个或几个义项在前人出版物中均能见到,属于约定俗成、可以共享的社会公用词语材料。语言所只是对这些义项进行了“收集”和“记录”,不属于创作;义项不是独立作品,语言所只享有“现汉”及“补编”的整体著作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辞书作为工具书,可以肯定是文字作品,由于其中有很多词条是汇编而成的,因此总体上说,辞书类的文字作品可以视为汇编作品。如论文集、期刊和杂志,都是多名作者,多篇文章的汇总。
词典中的一些词条和解释是借鉴前人的成果,如果借鉴的时候作一些改动,或者自己编写一些,那么自己编写和修改的部分是有独创性的。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编著论文集的人并不是其中论文的作者,但在编排和选择上汇编者还是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的,所以独创性体现的是多样的。只有剽窃了另一方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才构成侵权,除非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资料和信息,比如《康熙字典》这样的资料是可以使用的。所以抄袭和借鉴是可以区分的。
对于这个问题,尹邦彦和吴光华也从辞书编撰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尹邦彦在采访中表示,编撰辞书允许适当的借鉴和引用,但应当适度,大量使用前人成果自然就是违规的。只有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提高才可视为创新,原封不动地写在自己作品里不是创新。而即使是引用也要注明来源,否则即便在作品结尾注明参考书目也仍会构成侵权。
吴光华则告诉记者,双语词典要做到两种语言的对应,换一种说法读者就很难理解,因此重复率比所有词典都高。词典的独创性体现在“词汇上最多是5%到10%,但体例上的独创性应该在90%以上,体例(编排)是能体现一部词典能不能存活的关键”。如果“在体例上有所改革,就不是抄袭”。
在这两起词典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的意见相对一致。尹、吴案中,镇江市中院认为,辞典的词条本身(如格式化的成语、熟语等),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词条的释义和例证是辞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华所在,独创的释义和例证往往凝聚了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王同亿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辞书词条的解释选择范围有限,可能会与前人或他人的词典解释雷同。但“现汉”和“补编”首次系统地对现代汉语词语给出释义和例句,其例词义项与先出词典不同,具有独创性。因此语言所依法享有著作权,商务印书馆依法享有该书的专有出版权。
由此可见,无论在法学领域还是辞书编撰领域,词典著作权都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它们还会呈现新的特点。
“新词典”的“老问题”和“新难点”
上述两起案件涉及的都是传统的纸质词典。如今,即用即查的在线词典和方便携带的电子词典越来越受人们青睐,只是,和“新词典”相伴的却还是著作权纠纷的“老问题”。
去年,Di“ι.“″海词网创始人范剑淼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批评网易有道词典不尊重原创知识版权。据范剑淼介绍,海词词典是由他在2003年创办的中国第一家在线词典,2006年有道开始和海词词典合作,双方的合同中明确要求词典服务只由海词提供,不能改动任何海词数据,服务必须出现海词品牌和链接。但随着词典推广进展顺利,有道开始逐渐转变身份,从有道搜索“海量词典”频道改名“有道词典”,并且逐步隐藏背后的服务者介绍。终于,有道在没有主动和海词商量的基础上,突然于2010年推出了他们经过程序修改数据后的有道词典,成为海词竞争者,原本与海词的合约也如同一纸空文。
海词曾为有道侵权的事情咨询了律师,但是律师的意见是互联网数据库内容的版权侵权认定在我国还没有成熟的流程和先例,所以认定会比较困难。而且这样的起诉最后可能需要申请封存双方的服务器才能作数据库鉴定,这个鉴定在时间成本上和经济成本上都对小公司的发展不利。
电子词典版权使用状况也不尽如人意。2011年6月,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了电子词典内容质量及版权状况检测报告。报告指出,虽然大部分受检产品或设有内置版权页,或在说明书、网站中对内置辞书版权作出说明,表明各电子词典生产企业已认识到电子版权的重要性,具备了一定的版权意识。但仍有部分词典并未经过出版社的授权,有的已超过授权期限,还有部分产品的部分词典版权说明不清晰。
对于在线词典和电子词典的著作权问题,李顺德认为,电子词典和在线词典这样的新的辞书载体由于方便快捷,传播速度快,导致抄袭剽窃变得更加容易。这两种词典里的内容实际上可以算作一种数据库,一部电子词典内包含的多种纸质词典转化的数据,也是需要词典著作权人授权方可使用的。
目前有些在线词典本身不提供数据库,而是通过搜索指向其他数据库,这种行为是否侵权要看指向的数据库是否合法取得授权,如果该链接不合法,那么提供搜索的网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该数据库一取得合法授权,则不是直接侵权行为,网站也不构成侵权。
截至记者发稿前,尹邦彦和吴光华都表示还没有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上海新闻出版局的回应,据尹邦彦了解,几家相关单位都已将尹教授的对比材料上交专业机构作进一步的比对鉴定,目前尚未有结果。
词典应是一国语言文字的圭臬,从古至今都是正音定义的范本。辞书的编撰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收集浩如烟海的文字资料,再进行甄别、挑选和改编与创作。一部得到社会公认的辞书面世,往往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和太多不为人知的辛苦。在保护词典作者著作权的同时鼓励更多独立编撰的优秀辞书面世,才能拓宽语言文化繁荣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