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凤凰网设置中超频道直播赛事,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新浪将凤凰网告上了法庭。近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是本市首例因赛事转播权引发的纠纷。
新浪网 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据原告新浪介绍,其经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授权,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其所有视频,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直播、录播、点播、延播。
2013年8月1日,原告发现凤凰网上设置了中超频道,并在每轮中超赛事时直播,且在首页设置“凤凰体育将为您视频直播本场比赛,敬请收看”、“凤凰互动直播室”等字样及专门网页,明确表示凤凰体育将在何时直播何场中超比赛。
新浪认为,凤凰网通过与第三方进行“体育视频直播室”合作的方式达到在门户网站直播中超赛事视频的效果。
新浪认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凤凰网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停止播放中超联赛,并赔偿其人民币400万元。
当日上午,新浪当庭将诉讼请求赔偿金变更为1000万人民币。
凤凰网 CCTV和BTV是授权者
凤凰网认为,新浪是一个不适格的原告。同时,原告起诉于法无据,足球赛事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原告主张对体育赛事的著作权保护,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该法所称的作品,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原告新浪未能明确其所主张的内容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下哪一类作品。
凤凰网认为,原告未获得涉案节目的授权,涉案节目分别来自CCTV和BTV,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获得了CCTV和BTV的授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涉案节目的权利人CCTV和BTV是权利人之一,原告未提交权利人授权。即便是足协享有权利,原告的权利也有瑕疵,无权向凤凰网主张权利。
庭审现场 足协授权书存在过期嫌疑
当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足协授权书、中超公司与新浪签的《授权书》、新浪为此次赛事传播购买的服务器合同等一系列证据。
对此,被告凤凰网对原告提供的足协的授权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凤凰网表示,授权书的时间是2006年1月1日,中超联赛的转播在过程中发生了很多变化,期间有停止的状况,有很多授权的变化,因此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此外,在足协给中超公司的授权书中,有明确约定,本案原告未提交任何在足协备案的证明,其转授权的生效条件没有成立。
此外,新浪称其获得中超的授权,中超公司的授权并非是原告主张的排他性的授权,仅是门户网站,授权范围不明,不能把任何行为落入到授权的权利范围之内。
凤凰网表示,其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也没有获取任何的利益,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