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歌曲红了,但曲作者未必就红。比如,很多人在哼唱《春天里》的时候,更多的是想到旭日阳刚,而不是创作者汪峰。当汪峰提出要求禁止旭日阳刚再唱这首歌的时候,就引发了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因翻唱歌曲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的例子很多。如何更好的做好著作权保护而避免侵权呢?下文就汪峰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的事件说说翻唱歌曲的侵权事件。
农民工歌手组合旭日阳刚一首《春天里》从网络上火到了了春晚的舞台上,虽然他们也唱其他的歌曲,但是总是不如唱《春天里》有味。好像这首歌就是为了他们而出现的,他们苍劲的声音又是唱这首歌最佳的人选。两人也在多个场合提出感谢该歌曲的作者汪峰。近日,作为词曲作者,汪峰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这个消息马上上了一些网络媒体的头条。
凤凰网为此做了一个专门的调查,两道题:“1、汪峰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你怎么看?.2、《春天里》汪峰和旭日阳刚谁唱的更好?”先说第二道题,认为旭日阳刚唱的比汪峰好的人数最大,占到全部人数的36.5%;认为都不错,各有千秋的占到22%。看来大家还是比较喜欢旭日阳刚演唱这首歌曲的。再说第一题,认为正常的版权要求,可以理解的占到47.3%。看来大家还是比较理解汪峰的权利要求的。这应该说是一个进步,本来以为认为大部分人会因为在感情上喜欢旭日阳刚演唱这首歌而会不理解汪峰的 这种权利要求(也有这么认为的,但是不多)。看来大部分人还是有版权意识的,知道作为词曲作者,汪峰有这样的权利,并且也属于正常行驶权利的范围。
歌曲属于组合作品,由歌词和曲子两个部分组合而成。所以,演唱一首歌需要经过词作者和曲作者的共同同意,并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当然,如果词作者和曲作者都是一个人,就成了事实上的一个作者了。目前歌坛的现状不是像汪峰这样维权的作者多,而是不经过权利人同意即演唱歌曲的比较多。这种拿别人的智力成果来挣钱,把钱全部塞到自己的腰包的行为性质和小偷是一样的,属于不劳而获的行为。我们应该鄙弃这样行为,否则不利于智力成果的生产。
汪峰要求旭日阳刚不得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是不是意味着旭日阳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演唱这首歌了。也不尽然。首先,在限定的朋友和亲戚的范围内,旭日阳刚还是可以演奏这首歌曲,因为这属于个人的欣赏;其次,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汪峰的这种要求主要指的应该是商业演出。任何人进行商业演出使用他人的作品都要经过他人的同意,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一首好的歌需要好的歌手进行演绎,好的歌手需要好的作品来演唱。汪峰有权利不许旭日阳刚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如果可以通过协商,旭日阳刚用付费的方式来演唱这首《春天里》无疑是最好的,可以实现作者、歌手和广大歌迷的共赢。
好的歌曲会流行,流行的歌曲就容易被翻唱,但翻唱就可能涉及到侵权,如何更好地做好著作权保护,如何更好地让人们具有知识产权意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