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三打著作权官司

白骨精与手下的妖精商量如何捉拿唐僧;孙悟空拿金箍棒在地上画了个圈,让唐僧不要走出圈外……

1986年版电视剧《西游记》第十集《三打白骨精》里,这些令人印象深刻的情节,原来《西游记》的原著里是并没有的。

然而,《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著作权,官司都已经打到了第三场。

7月8日,已故的绍剧表演艺术家、在1960年的电影《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中饰演猪八戒的七龄童(原名:章宗信)的四个儿子,与七龄童曾经任职团长的浙江绍剧艺术研究院(原浙江绍剧团)再次对簿公堂。

此前的2011年,七龄童的儿子们与浙江戏剧家协会、浙江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打了官司,成功替父维权,法院判令三被告若再次使用贝庚所著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时,需为原改编者七龄童署名。

去年4月,他们开始与浙江绍剧艺术研究院打官司,诉称该院近二十一年来在演出《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时的节目单、字母幻灯片等处都没有为七龄童署名,更没有向七龄童的继承人支付过报酬,他们在要求署名的同时,索赔85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他们的署名要求,并判令被告赔偿85000元。

然而,对于这一判决,双方均不服,七龄童的儿子们认为赔偿金明显过低,浙江绍剧艺术研究院则觉得根本一分不该给,双方上诉至省高院。

50年的作品保护期过没过?

在二审的法庭上,七龄童的儿子们出示了一本薄薄的1958年东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剧本书《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下简称“三打”)。

正是这本在封面上署名顾锡东、七龄童整理的剧本书,成为了他们打官司的重要证据,证明七龄童享有著作权。

但浙江绍剧艺术研究院(下简称“绍剧院一方”)提出,他们提交这份的证据,第一版出版时间是1958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已超过50年(截至2008年)的法定保护期,已进入公知领域,作为继承人也已无权提出除了作品署名权以外的权利主张,“著作权法1991年就开始施行了,为什么过了这么多年才突然提出?”

对此,七龄童的儿子们所聘请的代理律师(下简称“七龄童一方”)反驳,1958年版“三打”剧本属于七龄童和顾锡东的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七龄童虽然1967年就已去世,但顾锡东是2003年才去世的,所以他们合作的剧本仍在法定保护期限内。

至于为什么时至今日才打官司,七龄童一方说,他们早年一直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协商,但迟迟没有成功,才最终决定起诉。

这是七龄童的职务创作?

除了保护期已过,绍剧院一方提出自己不应赔付一分钱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七龄童改编的“三打”其实是个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

他们说,七龄童当时是浙江绍剧团的演职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岗位是演员兼编导,存在职务关系;又是响应“戏改”的号召,才进行了这个剧本的整理,是典型的职务行为。

对于这一上诉理由,七龄童一方认为,一审法院就“七龄童改编的‘三打’并非职务作品”这一认定是正确的,因为七龄童早在解放前就改编完成了“三打”剧本,即便现在署名的1958年版‘三打’形成于七龄童担任浙江绍剧团的导演、演员身份时,因为浙江绍剧团的职责主要是演出,并非戏曲创作,而且生前从未享有过编剧的待遇,故不可能是职务作品。

类同是因为都源自《西游记》

庭审中,绍剧院一方还提出,现在浙江绍剧艺术研究院演出使用的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剧本是1960年由浙江省文化局《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整理小组改编,顾锡东、贝庚执笔的电影版。

他们说,这与七龄童的1958版“三打”,是不同版本的剧本,即使存在类同,也是两作品在《西游记》原著基础上的各自形成的再创作,两部作品在各自创作的范围内享有著作权。

但七龄童一方并不认同这一“类同”说,并进行了对比举例:

1958年版“三打”是以白骨精出场与众怪商议捉拿唐僧为第一场;

在孙悟空暂别唐僧前去采摘野果时,1958年版“三打”在原著的基础上增加了孙悟空用金箍棒在地上画圆圈并叮嘱唐僧等人不要出圈等情节;

1958年版“三打”在二打老妪的时候增加了老妪假装认出女儿尸体要拿唐僧等问罪并与之纠缠的情节;

1958年版“三打”在唐僧驱逐孙悟空时,增加了沙和尚愿代孙悟空领罪被逐,猪八戒帮着求情等情节……

“这些情节,绍剧院一方现在演出使用的剧本中均继续沿用,而在原著《西游记》中是没有的,是七龄童独创性部分。”

在1986版电视剧《西游记》里出演孙悟空的六小龄童,2012年3月28日写了一篇题为《伯父七龄童是绍剧《三打白骨精》的原始编剧、导演》的博文,其中写道:

他的作品“三打”,按照过去的演法,猪八戒见了妖怪变的村姑,口水都出来了,老是动手动脚去挑逗她们,带有很多色情成分。这种戏是很难登大雅之堂的,只能流传于市井里巷,叫好的也是一帮穿短衣短褂的“下里巴人”,至于穿长袍马褂的“绅士”,大概不会涉足这些地方,为这些噱头叫好。伯父演这一出戏,却不肯循规蹈矩,他别出心裁地改掉这些色情戏,“猪八戒”的戏却照样耐看,而且叫好的人更多。比如,他琢磨出猪八戒的主要特点是馋,而不是色。于是在剧中,他演的猪八戒就是闻到馒头的香味,便围着篮子转来转去,双目放光,兴奋得手都不知道往哪里搁,抚着圆滚滚的大肚皮,神情急切难耐。这样的场景,照样能引得台下的人哄堂大笑。

公益类单位演出没门票收入?

以一审判决来看,七龄童一方可以说是胜诉的,他们仍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赔的金额85000元过低,“仅仅为一审诉请的10%且不到10万元,这样的判赔额显然根本无法制止侵权行为,更无法使逝者安歇、生者抚慰。”

二审期间,他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绍剧院在官方网站公布的演出行程、门票以及宣传海报等的公证。

“绍剧院院长自己说,在合肥的演出,一个小时观众就抢票达500多张;宁波的演出更是一票难求,剧场门口出现了贩卖‘黄牛票’的现象。”他们说,根据绍剧院自己公布的这些信息显示,仅2013年的全国巡演,演出“三打”至少达到24场,以每张票价按200元、票数按5000张计算,每场应售门票售价为100万元,那么2013年的应售门票售价总额就达到2400万元。七龄童一方认为,仅2013年,合理报酬就达到18万元。

虽然绍剧院一方表示,浙江绍剧艺术研究院从2012年8月起为公益一类(即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机构)事业编制单位,没有市场化操作的门票收入,而是靠政府补贴的专门从事剧种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展演的机构。

但七龄童一方指出,绍剧院实行的是差额财政保障,可以进行商业演出,更何况根据他们自己公布的票价和演出信息,足以证实至今仍然进行营利活动。

对此,绍剧院一方在庭审快结束时说,其实,这些门票价格,主要是体现艺术家的价值,并不是真的有出售这些门票,剧团的演出以艺术交流和赠票为主,而且一个剧场根本不可能有5000个座位。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要求绍剧院一方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近两年的演出收入账单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