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间房公司使用他人图片被判侵权

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开发经营了YY语音即时通讯系统,并通过YY平台经营语音视频网络直播业务,在语音视频直播业务领域探索并创造了诸多新颖的商业模式。被告主要经营视频直播业务,与原告具有高度同业竞争关系。被告模仿原告的商业模式,通过使用虚拟汽车来彰显网络用户身份,在其经营的语音视频直播业务的网站(www.6.cn)进行相同商业营销,并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虚拟汽车图片中的12张,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48万余元。

被告辩称:六间房网站上的图片是被告员工独立设计的。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经对比,与现实的汽车外形相同,图片不具有独创性。另外,原稿主张的商业模式不是其独创,而是行业通用的商业模式,将虚拟礼物作为商业模式的网站多达十几家,且此种商业模式六间房公司于2009年底就已经开创,早于原告,被告开创的此种商业模式经营已久,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故不存在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进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经营专业类(文艺、娱乐)视听节目的汇集点播服务,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解释双方的图片在车摆放角度、光线、车前大灯、车左轮、色调、车轮廓、阴影效果、透明度对比、前栅相似或一致的情况,因此被告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2幅作品的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海淀法院认为,商业模式作为一种整体的企业经营模式和理念的体现,既有可能是系列的方式方法,也可能是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结合本案,原告称其主张的商业模式为通过使用虚拟汽车来彰显身份,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模式具有先创性及其与现实生活的充分区别。且使用某种虚拟物作为身份识别标志的行为具有共通性,而单独具体到使用虚拟汽车的行为如认定为原告的独有的权利,势必妨碍到公共利益,违背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其他市场主体将无法通过这一模式来展开竞争,进而损害到消费者利益。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被告通过使用虚拟汽车彰显身份的商业模式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法院对原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