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轮驱动”刹住高校教材复印风

日前,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与四川省版权局、省内部分地市版权局及文化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在成都举行座谈会,大家就目前高校教材复印成风现象进行了深入讨论,共同探讨如何采取更有效措施对此加以制止与防范。

高校教材复印店 已有团伙化趋势

一本教材复印加装订的价格仅相当于正版教材定价的三分之一,而且部分复印店还配备了大型复印机和较为专业的胶订机,生产效率很高。

为了让与会的11位来自四川各地的一线执法人员深入了解高校教材复印的具体情况,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理事长、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副社长谢文辉详细介绍了联盟成员对全国各高校暗访、调查的结果。

谢文辉说,今年年初,联盟成员单位在全国各地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目前高校校内及周边的复印店已经具备一定规模,而且承揽复印图书的现象十分严重,甚至有在校园内取代正版图书的态势。2014年春季开学期间,联盟专门组织力量对全国15个省份的80所高校校内及周边的复印店进行了走访,他们发现,这些学校内及周边都分布着数量不等的复印店,大部分复印店集中在学校生活服务区、学生公寓及校门周边等区域。

校园内及周边的复印店与普通复印店的业务有所不同,他们不再局限于证件复印、文件打印等业务,而是以为学生复印图书为主。同时,借助学校课程设置、考试时间等信息,复印店还将公共课、专业课、畅销书扫描存档,主动向学生提供书目选书,按需复印后装订成册,形成“排”、印、装一条龙。这些复印店复印图书的价格通常在0.08元~0.2元(双面)之间,并且均承诺“量大价优”。如果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大量复印,价格可以低至0.04元(双面)。如此一来一本教材复印加装订的价格仅相当于正版教材定价的三分之一。而且大部分复印店均配有装订机,部分复印店还配备了大型复印机和较为专业的胶订机,生产效率很高。由于这些复印店处在监管盲区,与印刷厂盗印比较,呈现无监管、无运输成本、小批量的特点,再加上违法风险小、成本低,因此已经有团伙化的趋势。

复印整本教材不应算作合理使用

假如学生因“个人学习”需要将整本教材进行复印,教师因“课堂教学”需要每人每种教材均复印一册,不仅直接威胁教材、考试类图书出版单位的生存,更会给刚刚树立起来的版权保护意识带来巨大冲击。

座谈会上,高等教育出版社打盗维权办公室主任吴勤介绍说,其实早在2006年6月,高教社就曾接到过作者举报,称学生有大量使用复印教材的情况,他们在对此事核实后向四川省版权局致函,并很快得到复函称:“学校周边复印店未经作者许可,复印他人的教材并向学生销售,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复印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学生,建议学校加强管理,以正面教育为主,重点打击提供非法复制整本教材服务的复印店。”这也是政府部门首次对此事做出回应,也因此加大了联盟成员维权的决心。

但与会者也提出,市场检查中,每当遇到学生复印教材,就有人拿《著作权法》第22条来辩解,因为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6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客观上讲,目前,《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和第6款,已经成为复印店普遍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的避风港。

对此,吴勤认为,如果学生因为学习的需要复印教材中的某个章节或某几个章节,那无可厚非,可以称作合理使用。但现在假如学生因“个人学习”需要将整册图书进行复印,教师因“课堂教学”需要每人每种教材均复印一册,那么其数量累积起来同样是可观的,这对正版图书市场的冲击将是惊人的,更别说现在学生们是批量复印教材。这不仅直接威胁图书出版单位的生存,而且也对刚刚树立起来的版权保护意识带来巨大的冲击。这个观点得到与会者的一致认可,大家认为如果这种行为还能称为合理使用,那就是对《著作权法》的误读,更是对著作权的不尊重。

高校复印店需纳入日常监管

复印店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只要承接出版物复制业务即属违规。加强复印店日常监管,才能维护好权利人合法权益。

座谈会上,执法人员提出,对复印店侵权行为处理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首先,大多数复印店只复印图书的正文,一般在装订封面时只打印上书名,而将原书的出版单位、作者、商标一律省略,这样执法人员即使发现了复制品,也不容易获取复制品的版权信息从而找到被侵权的对象。其次,复印店老板通常警惕性较强,不会将大量复制成品摆在柜台前,这就给权利人维权和执法部门查处都造成了一定困难。

针对这种现象,联盟成员建议执法人员对此类案件的查办能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从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入手,加强校园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使学生和老师都认识到支持复印图书行为是对作者智力成果的掠夺,如果盗版形式蔓延必将严重挫伤很多学者的创新动力。同时,针对部分学生干部组织学生订购复印书的行为,学校作为监管机构应当予以规范、训诫。另一方面,从日常监管入手,根据《印刷管理条例》,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属于印刷经营活动,复打印单位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应属于其他印刷品印刷单位,只要承接出版物复制业务即属违规;根据《著作权法》,复印店接受(学生)复制委托、从事出版物复制活动,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刑法》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交流中,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希望执法部门能将规范复印店复制出版物的行为加入到春、秋两季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行动方案中,也能纳入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日常监管范围内,不要留下执法监管的真空地带。

座谈会上,来自四川省版权局、成都市、乐山市、遂宁市、绵阳市、达州市等地的文广新局和文化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与联盟成员交流座谈后,纷纷表示将加强对复印店复制出版物行为的治理,真正维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