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业界关于文档分享平台的侵权责任界定存在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表示,对此类案件,法官使用自由裁量应该慎重,不应对平台方施加过重的审查义务;权利人也应该积极维权,行使通知删除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指出,判断平台方是否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很多不明确和模糊之处,除了需要从立法上进行适当的探讨,法院判决应该既解决个案,也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则认为,平台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要求平台方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而非审查义务。具体来讲,若要求平台方对浏览量或下载量达到一定的数值文档进行侵权判断,实际上是严格的审查义务的范围而非一般注意义务的范围。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表示,在处理个案的同时要考虑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具备版权意识,尊重版权,维护公共利益。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只有实现利益平衡、共谋发展,才能形成合力不断推动我国文化发展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