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单县某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类似腾讯公司“腾讯QQ系列图画”中的“Q哥哥、Q妹妹”卡通形象而被起诉,近日法院判决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腾讯公司相关损失。
据了解,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现,单县陈某经营的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的“QQ企鹅”生活系列美术作品,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随即对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单县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腾讯公司著作权商品的行为,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单县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腾讯公司。单县某公司在其销售的牙刷手柄中部及商品外包装上共有三个企鹅卡通形象,与腾讯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构图、企鹅身体的动作、比例、线条及头上的蝴蝶结和脖子上的围巾装饰等体现涉案美术作品独创性的主要构成要素基本相同,应当认定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企鹅卡通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单县某公司陈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牙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