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较为关注杨丽萍《孔雀》剧中大量使用《皮娜》、《加勒比海盗》等多部海外电影原声疑似侵权一事,现对本案涉及的相关著作权问题作如下阐述:
一、杨丽萍:“大家都会使用经典音乐来证明自己的编舞能力及对音乐驾驭的能力,这不算什么如果不用某经典音乐来编舞,就算不上是大师。”
杨丽萍所谓的惯例说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1.如果是大量地使用,就必须主动联系作品拥有方、出版方进行授权;2.少量使用,如果在作品中有短短几秒的出现他人创作、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的旋律,不需要授权、付费,但必须要在作品中明示作者姓名以及出处。”
二、杨丽萍:“王家卫姜文电影也引用经典音乐”
在目前中国的版权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的风气,即在众多影视作品、公开演出中,不经授权使用国外的音乐著作,“国外的很多音乐版权方、音乐公司、权利人有时候可能并不知道你在用,即便知道了他们多数情况也不愿意特别到中国进行维权,因为对他们来说维权的难度、所耗费的精力、财力都很大,而国内本身的版权保护制度就不完善,尤其像日本、欧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宁愿放弃也不愿意来中国维权。但不能因为如此,就认为不经授权使用是一种惯例,现在这样的风气很不好。”
此外,王家卫、姜文的作品中使用别人的作品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杨丽萍从何而知。另外,即便别人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那该事实基础也应警惕他人,而非作为他人继续著作权侵权的理由。
三、杨丽萍:“你们作对比时取得的音乐是合法途径么”
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合理使用。也即,在未经著作权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使用作品行为不影响著作权人利用该作品,且未导致著作权人的损失,其行为即具有正当性。
杨丽萍对于网友用专业音乐识别软件对她剧中音乐进行对比的行为显得很愤怒,更反问到“你们得到我的允许了么?你们凭什么录像去对比,你们怎么不问问自己做的对不对?”对于网民的此类行为,其一不是商业目的,其二并未损害杨丽萍的利益,此类行为完全为法律所允许。
杨丽萍因一支《孔雀》舞而家喻户晓,如此公众人物,在艺术领域应知晓自己言行的影响力。今天其所言极大的震慑了公众,其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完全处于无知的状态。此次事件一定程度上也极大伤害了一直喜欢其的观众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