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例数据库著作权案

  2004年7月12日,上海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网站行为已构成侵权,其经营者被判赔偿4万元。

  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从1996年开始研发《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3月获得国家版权局登记,1999年正式出版。但后来,经天公司却发现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解密了《数据库》,并在其主办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了数据库的全部法规数据,放在“法规检索”这一栏目中供大家查询,用户只要注册后就可以使用。于是便将该网站的主办者徐溪公司和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删除数据库,并承担20万元的经济赔偿。

  但徐溪公司却认为,法律法规本身是没有著作权的,而原告的数据库只是收集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等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这个范围是固定的,并不能体现出独创;与此同时,按照法律效力或者行政区划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也只是沿用了原有的分类规则,方法都是唯一的。汇锦律师事务所则认为自己只是参与“专家论案”网中法律咨询等专业栏目的制作,与提供法律检索的情节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一般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等的机构设置进行分类,《数据库》对这部分的分类是以机构设置为基础,将其中某些类似机构适当归并而形成35类,还使用不同的代码与上述35个分类相对应,此种编排方式、分类编码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数据库》对某些超长的法规题目进行了必要且有效地缩略,且并非采用简单的保留前若干字节等方式,而是有选择地作出保留及省略,这显然是经天公司出于一定的编排目的(如查询方便)而确定的,因此,经天公司对法规标题的缩略方式也具有其独创性。

  而徐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网站上所使用的法规数据库是其独立汇编并体现一定的独创性,法院因此认定其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发布加以传播,其行为侵害了经天公司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