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外传》电影版权现实倒逼下的著作权法

尽管目前中国电影收益仍然主要依赖于国内票房收入,但随着逐步完成正版化、高清化转型的网络视频行业成为电影版权最大的买家之一,构成中国电影产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为实现电影版权的价值最大化提供途径。

《武林外传》版权方与中影集团纠纷案近日有所进展,记者获悉,联盟影业诉中影违约一案原定7月9日开庭,后中影集团随即向法院递交了“延长举证期限”等申请,致使开庭时间延后30天,后法院驳回了中影所有请求,正式下达公告,要求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3日交换证据,随后将开庭审理此案(8月23日新民网)。

2012年6月14日,《武林外传》版权方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外公布法院正式受理其起诉中影集团合同违约一案,原定7月9日开庭。联盟影业董事长郝亚宁昨天向记者透露,《武林外传》上映近两年后,他至今还没看到中影的账目明细,对方也始终拒绝支付投资收益。“我应该分得8000万元左右,但如今我只拿到500万元。”

所谓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作者或者公司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电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版权”这个词汇,多数人都会将它与文字创作联系在一起。事实上,随着电影产业的发展,电影版权也日益成为关乎多方经济利益的话题。电影版《武林外传》是与中影集团联合投资的电影,由中影发行。郝亚宁是中国第一代广告的制造人,身兼民企老板、影视剧制片人、投资人数职,是《武林外传》的唯一版权人,他的联盟影业作为该片的投资方之一,即使没有合同规定,也应享有分账权利,在有合同的情况下,联盟影业要求公布账目,根据财务报表来要求分账,发行方中影若拒绝,是违反合同的。

尽管目前中国电影收益仍然主要依赖于国内票房收入,但随着逐步完成正版化、高清化转型的网络视频行业成为电影版权最大的买家之一,构成中国电影产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为实现电影版权的价值最大化提供途径。在欧美发达国家一部影片的收入,来自影院的只有百分之二三十,更多的是来自后电影,也就是录像带的版权的销售,DVD版权,电视版权,网络版权,形象产品的开发,相关版权的转让等等。由此可见,“电影版权”的商业价值远远大于影院票房利润。近年来,中国电影业已经开始关注后电影市场的建设和打造,通过努力来拉长和完善中国电影的产业链,推进电影衍生品开发及授权业务的力度,使电影全产业链得到充分释放和延伸,实现电影版权的价值最大化。

早在2006年,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开始投资《武林外传》项目,其中包括其电视剧、电影、动画片、话剧、网游等,而联盟影业也是2011年初上映的电影版《武林外传》最大投资方。虽然中影公布《武林外传》票房是1.9亿,但郝亚宁表示这其实并不是完全的票房统计,“我也做过几部电影,在行内呆了二十多年,认识圈内很多朋友,知道一些公司惯用的手法。例如中影对于看好的电影就买一个月的监测报告,不看好的就买一个星期。《武林外传》这1.9亿是2011年上映的当月票房,其他票房到哪去了,就没有人知道了。而且中央台在节目中也提过《武林外传》的票房是2.2亿,也就是说这其中至少少算了3千万。”电影《武林外传》版权人和投资人郝亚宁如是说。

中影作为国内电影行业内的龙头老大,在处理一些问题上可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不可能与其他小的版权方处在同一级别。业界人士预测中影提出的抗辩理由,主要可能涉及这两个方面,一方面,没有拿到确定的票房数据来进行分账,或者双方的计算标准不统一,出现有歧义;另一方面,财务报表还没有完毕,未经过财务审计,所以无法出示账目,或者是合同一开始就不完备,即使有合同签订时也未认真把关,出现了漏洞。但如果对于上述理由,中影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无疑存在被判违约的法律风险,尽管目前电影行业内拖延付款的情况很普遍,大部分小公司可能只能选择妥协或者协商,但是,合乎法律的起诉维权理应获得法院支持的。

联盟影业与中影集团联合投资《武林外传》电影版上映近两年,但中影集团拒绝支付投资收益,拒绝履行合同条款,前不久联盟影业决定正式起诉中影集团,北京市一中院已正式受理,并将在近期开庭。虽然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电影版权收益分配问题。但著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这种利益的冲突仍愈演愈烈。这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指望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然而,现行有关法律对“电影版权人在权利救济时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并且这一部分很大程度上交给了法院,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说,法院必须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和补偿权利救济时所需的费用,这在司法审判中也有实实在在的案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