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角色造型遭遇“被代言”

因经典动画形象“葫芦娃”被用于地铁站的户外广告,日前,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葫芦娃”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海美影厂)从这则广告的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广告主苏宁云商公司处获赔10万元,同时,判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上海美影厂诉称,其作为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于今年3月发现上海市部分地铁站的灯箱和立柱上出现了一则苏宁云商公司的户外广告,该广告除表述低价促销活动内容的文字外,还使用了“葫芦娃”卡通形象。

上海美影厂认为,该广告的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广告主苏宁云商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共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80.4万元。

庭审中,申通德高公司与苏宁云商公司均否认广告中的卡通形象与“葫芦娃”角色形象相同。同时,苏宁云商公司强调,广告中的卡通形象的创作思想是为了配合广告内容,表现出的无奈、委屈,与“葫芦娃”的刚毅形象并不相同。

根据比对结果,法院认为,涉案的卡通人物形象虽在眉毛、眼珠、表情以及某些细节部分与“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有所区别,但在头饰、脸型、服装等方面及整体形象上与“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主要特征基本相同。苏宁云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侵犯了上海美影厂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申通德高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