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特点
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约定由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创作出可供制作拍摄的电影或电视剧剧本的合同。该类合同具备以下特点:
1、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委托方绝大多数为影视制作公司,受托方为作者个人。影视制作公司为了制作一部电影或者电视剧,一般先要求有一部影视剧本,在影视剧本的基础上,再由导演重新构思,准备出分镜头剧本,最后摄制成电影或者电视剧。因此,影视制作公司在拍摄电影或者电视剧之前先委托编剧来完成剧本的创作。
2、合同的标的是对影视剧本的创作,体现了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委托合同的标的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标的是对影视剧本的创作,而最后则体现为创作者的一种智力成果。
3、从合同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要式、有偿的双务合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对创作的要求、内容、报酬支付的标准、交付稿件的时间等进行书面约定。同时,在受托方完成剧本创作之后,委托方要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报酬。从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来看,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创作要求,有权在受托方创作的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拒收等,但委托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报酬等。受托方有权对其创作的剧本的权属等与委托方进行协商约定,有权在其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之后取得报酬等。而受托方承担的义务就是要按约定完成剧本的创作。
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所反映的问题
1、由于剧本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这是一个既复杂又普遍的问题。有的委托创作合同在合同中未约定创作要求和质量标准,这样就给编剧带来一定的创作空间。但当这类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诉至法院,由于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剧本质量应达到的要求往往各执一词。因此,在纠纷产生后,法院亦无法委托有关机构对剧本的质量进行鉴定。
2、支付有关报酬所产生的纠纷。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一般无约定总的创作报酬,然后再约定分期支付的方法与时间。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总是先支付一笔稿酬,待受托方完成提纲或初稿后,再支付部分报酬,等剧本全部审查通过后才支付剩余报酬。而纠纷的发生往往在支付最后一笔报酬上。委托方不支付的理由一般是认为受托方提供的剧本未达到要求,不能审查通过。而受托方往往认为自己已按要求完成了剧本的创作,要求委托方支付剩余报酬。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没有形成书面的材料所引发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例如受托方认为自己已交付了稿件,但委托方称没有收到。而受托方往往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收到稿件。又如,委托方称受托方在委托方提出剧本修改意见后,不愿再予以修改,但委托方对其要求对方修改剧本及修改后剧本所应达到的要求未提供相关书面记录证明。
4、受托方的剧本未被委托方审查通过所产生的纠纷。实践中,受托方所创作的剧本不一定全部都能被委托方采用,当剧本未能被审查通过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权利义务,则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当双方当事人对剧本未被审查通过以后的相关事宜没有约定时,例如,稿件如何处理;已完成稿件的著作权问题以及是否要退还原稿件;稿件未获审查通过时,委托方是否还应支付一定的报酬等,亦会引发相关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