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保全计算机软件案例一

  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受理了原告(美国)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诉中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工作场所中的计算机上存储的被控侵权软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本案原告在诉状副本等材料已送达被告后才提起证据保全申请,而计算机软件证据又极易被删除,因此时间紧迫,保全难度较大。合议庭立即进行了审查和评议,及时制作民事裁定书。随后,合议庭对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周密部署,并聘请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专家一同进行保全,解决技术上的问题。次日早晨合议庭成员和专家冒雨前往位于嘉定安亭镇的被告公司进行保全,在向有关负责人说明来意后,直接进入涉嫌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工作部门,并要求该部门的全部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工作、离开自己的电脑和办公场所,防止销毁证据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混乱。最初,被告采取了断电、拒绝派负责人到场协助执行等行为,合议庭成员对被告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释法工作,要求被告到现场配合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定,最终成功地保全到被控侵权软件,为案件的成功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