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赔礼道歉的限制

  (一)不宜向法人道歉

  对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一般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这已经成为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的一致认识。但是对于侵害法人著作人格权的行为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却被司法实践界一直错误地执行,包括上文中引述的新浪网诉搜狐网手机图片抄袭案、万科星园地下车库工程侵权案的判决结果等。基于上述的讨论,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受到了“破坏良心的自由”质疑的责任承担方式,让侵权人承受其在良心上所不愿意承受的约束和强迫;而赔礼道歉的对象,那些拥有著作人格权的法人,由于缺乏自然人的情感,其本身并未因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产生精神痛苦,赔礼道歉对其也自然不可能发挥抚慰精神痛苦的作用。事实上,对于法人而言,赔礼道歉与刊登纠正声明等其他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并无区别。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侵害法人著作人格权的行为,不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应该适用刊载纠正声明等其他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不能够成为赔礼道歉的责任主体。在法人侵犯了自然人的著作人格权时,法人仍应承担向自然人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二)不能向集体管理组织道歉

  在大多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获得作者的著作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但其可以获得授权管理的著作权内容,一般都限制在著作财产权的范畴之内,不包括著作人格权。同时,基于上述关于不宜向法人道歉相同的理由,在实践中,不能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赔礼道歉。

  (三)不宜向案外权利人道歉

  在《血染的风采》彩铃侵权案(案号为(2002)二中民初字第3119号)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与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曲作者苏越签订的委托协议,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公开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作者苏越赔礼道歉。应该说,苏越是作品《血染的风采》著作人格权的主体,其通过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著作财产权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有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包括侵害著作人

  格权的侵权责任的真实意愿。并且,责令侵权人向苏越赔礼道歉仅为苏越设置了相应的权益,而未设置任何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诉讼而言,其调整的毕竟仅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际拥有著作人格权的作者并未明确提出救济请求的前提下,直接判令侵权人向案外权利人道歉,有违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私权救济原则。因此,不宜直接判令侵权人向案外权利人道歉。

  (四)不宜向死者直接道歉,也不宜向继承人直接道歉

  依据一般的理论,对于著作人格权,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获得,但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请求予以保护。依据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和公众的普遍认识,不宜直接向死者赔礼道歉;也不宜向并不实际拥有著作人格权的继承人直接赔礼道歉。具体的做法应为判令侵权人就涉案侵权行为致歉。而这种赔礼道歉所产生的后果和作用,一方面是消弭侵害后果,另一方面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予以一定的抚慰。如《白蛇传》邮册侵权案(案号为(2003)二中民终字第5256号)中,一审判令侵权人向任率英(连环年画《白蛇传》的作者)的继承人任梦璋等七人道歉,主文表述为:“二、河南省集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梦璋、任梦龙、任梦熊、任梦云、任梦虎、任梦强、任萍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开本判决书的内容,所需费用由河南省集邮公司负担)”;二审撤销了上述判决主文,改判向任梦璋等七名继承人交付书面致歉函,主文表述为:“三、河南省集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向任梦璋、任梦龙、任梦熊、任梦云、任梦虎、任梦强、任萍交付书面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登载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河南省集邮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