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赔礼道歉的适用

根据多年来审判实践中取得的共识,赔礼道歉只适用于著作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严格排除在单纯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案件中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持续时间等相适应,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上刊载致歉声明,也可以判令侵权人在特定范围内张贴致歉声明,还可以判令侵权人向权利人交付书面致歉声明。在具体表述时,应注明赔礼道歉的履行期限、刊载赔礼道歉声明的媒体、致歉内容的要求、赔礼道歉涉及费用的负担、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张贴赔礼道歉的公告或在网站上刊载赔礼道歉的声明,还需要标明张贴或刊载的位置、持续时间等。赔礼道歉的内容一般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核,审核工作由作出判决的合议庭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赔礼道歉的主体、对象是否正确,是否准确表达了道歉的原因(明确陈述了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侵害事实),是否有明确的致歉的意思表示,是否排除了冗余信息和不恰当的语言表述(如侵权人刻意增加了用以描述造成侵权行为的客观原因,或侵害行为并未产生严重的后果等内容)。

具体适用方式如下:

(一)在报纸、杂志上刊载向作者致歉的声明(道歉广告)

1、一般情况下,对于具有较大侵权范围的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如公开出版、发行侵害著作人格权的作品的行为,应判令侵权人在具有相应发行范围的报纸上刊载致歉的声明,在具体表述上,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某报纸,也可以限定为“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一家在某省市公开发行的报纸”等。

2、对于发生在特定的报纸、杂志上的侵权行为,特别是这些报刊社、杂志社被判决认定为著作人格权的侵害人(或共同侵害人)时,一般应判令在原报纸、杂志的相同版面、相应位置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3、于涉及某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在具有履行可行性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侵权人在行业相关的报纸、杂志上刊载致歉声明。

4、考虑到侵权人履行刊载赔礼道歉声明的行为需要取得媒体的配合以及媒体出版、发行的周期等问题,法院一般指定的履行期限都不少于30天,对于月刊杂志的,一般可限定为3个月内。

5、正是基于在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不仅需要侵权人的作为,还需要媒体的配合,而如果媒体并非案件当事人,不是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或共同承担主体),判决对其就没有强制约束力,作为媒体,其可以拒绝侵权人因履行判决而要求刊载赔礼道歉的声明的请求。因此,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前,一般会和媒体做事前的了解和沟通,确定在侵权人愿意履行判决的情况下,不会因为媒体的原因导致判决内容客观上无法履行。

6、对于侵权人拒不履行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义务的后果,一般有两种强制执行的方式:(1)法院以侵权人的名义刊载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2)法院在媒体上刊载判决原文或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从“维护良心的自由”角度看,第二种方式显然比第一种方式更值得推崇。事实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也采取上述第二种方式。但是值得研究的是,虽然公开赔礼道歉与刊载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内容,都可以起到消除侵权外部影响的作用,但在消弭作者因侵权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上,前者较后者有着更巨大的作用。事实上,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拒不履行判决的后果是一方面避免了主动履行判决的时间、精力的付出,另一方面又不会因此而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因为主动履行判决也需要支付相当的费用)和遭受其他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自己“良心的自由”,保守自己内心拒不承认错误的“人格尊严”,那么,这种制度设计无疑是鼓励了那些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也是对赔礼道歉制度的巨大伤害。

如何庆魁小品侵权案(案号为(2003)二中民初字第1746号)中,判决主文表述为:“二、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何庆魁、高秀敏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辽宁电视台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负担。”

(二)在网站上刊载向作者致歉的声明

1、一般情况下,对于发生在网络上的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特别是网站经营者被判决认定为著作人格权的侵害人(或共同侵害人)时,应判令侵害人在原网站上刊载致歉声明。考虑到网络信息浏览的特殊性,即便是在一般网络页面(内容页面)上发生的侵权行为,也要求侵权人在网站首页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提高赔礼道歉的公开度。

2、同时,考虑到网络媒体的特殊性质,一般要求赔礼道歉的声明应持续刊载24小时或48小时以上,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还可对刊载侵权声明的页面位置、字体字号、颜色等予以限定。

如新浪网诉搜狐网手机图片抄袭案( 案号为(2003)二中民初字第6290号)中,判决主文表述为:“二、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网(www.sohu.com)首页上就涉案侵权行为

刊载向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时间为持续的二十四小时(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内容,所需费用由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向作者致歉的声明

1、对于限制在某特定场所的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如果具备履行条件,一般应判令在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致歉声明。这样限定范围的赔礼道歉行为,与在全国或者全市发行的报纸、杂志上刊载赔礼道歉的声明相比,看似公开的范围很小,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判令侵权人在熟人群体主要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中公开赔礼道歉,对于侵权人将是更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往往可以十分迅速、精准、有效的消弭侵害后果。

2、判令在一定范围内张贴致歉声明,要同时确定张贴的持续时间,必要时,还应该对张贴的具体位置、声明的纸张大小、字体字号等予以限定。

如万科星园地下车库工程侵权案(案号为(2003)二中民初字第2954号)中,法院在综合考量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后,判决主文表述为:“二、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万科星园地下车库工程和万科星园1号楼、15号楼、16号楼的显著位置张贴向北京恒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一个月(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向作者书面赔礼道歉

1、书面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行为相对轻微,侵权期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的情形,其主要的作用不是消除侵害行为的外部影响,而是抚慰作者因侵权而遭受的精神痛苦。

2、相比公开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显然是一种更轻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但当侵权人拒不履行判决时,如果由法院以侵权人的名义向作者递交书面致歉函,就失去了抚慰作者因侵害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的实际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侵权人拒不履行书面赔礼道歉的判决义务时,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在媒体上刊载判决原文或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消除侵权的外部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公示是非的方式减轻作者的精神痛苦。此外,公开赔礼道歉产生的费用也将由侵权人负担,这也是对侵权人拒不履行判决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

如《舞龙》剪纸侵权案(案号为(2003)朝民初字第7778号)中,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系在举办公益性活动中发生的,以及侵权人使用涉案剪纸作品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判决侵权人向作者书面赔礼道歉。主文表述为:“一、北京民俗博物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徐阳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民俗博物馆负担)。”

(五)向作者口头赔礼道歉

考虑到口头赔礼道歉行为是否实际履行的确认,以及侵权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问题等,此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调解案件中,侵权人当庭履行口头赔礼道歉义务的情形;或者侵权人当庭做出口头赔礼道歉的表示,法院认定在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后,结合侵权人已经当庭口头赔礼道歉的事实,认定不需再以其他方式向作者赔礼道歉的情形。

如《金色冲浪板》被控抄袭案(案号为(2004)二中民初字第6576号)中,民事调解书主文表述为:“一、檀某、李某就涉案行为共同向陶某口头赔礼道歉(已履行)。”

(六)就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声明或交付致歉书在继承人申请保护死者的著作人格权的案件中,一般不宜向死者直接道歉,也不宜向继承人直接道歉,法院一般判令侵权人就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声明,或向继承人交付致歉函。

如《老照片》侵权案(案号为(2005)二中民初字第10297号)中,判决主文表述为:“二、台海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摄影报》上就侵犯吴印咸对涉案十幅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以及吴印咸对摄影作品‘在陕甘宁边区生产展览会’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台海出版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