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裁定:继续审理中青文诉百度案

  近日,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中青文)诉百度著作权纠纷(本报2014年3月14日第10版曾作相关报道)又有新进展。近日,北京市高院对中青文诉百度案原告主体资格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北京市一中院裁定,指令该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去年11月,中青文以其3部作品《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为由,将百度诉至法院。3月,北京市一中院对《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赔中青文35万元。同时,法院以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不充分为由裁定驳回中青文就另外两部作品提起的诉讼。中青文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并新提交了证据。北京市高院认为,二审期间中青文提交的补强证据对于证明中青文与涉案两部作品中文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应对新提交的补强证据予以考虑,由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