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社长:小池利和)对在中国制造、销售使用了与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控制软件相同的控制软件的工业缝纫机的乐清市所特缝制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案由,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诉讼中我公司的主张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定,并由两人民法院对上述两公司作出了停止侵权等的判决,特此函告。
我公司于2004年7月开始在中国销售KE-430D工业缝纫机,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装载有与上述缝纫机的控制软件(Ver.6.3.03)相同的软件的工业缝纫机(乐清市所特缝制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UOTE牌ST-8430D型缝纫机、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SUPREME牌CSM-430D型缝纫机)的行为,为侵害我公司控制软件的著作权的行为,以此为由我公司向上述两公司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行为。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认定乐清市所特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侵害我公司的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害。对此乐清市所特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另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我公司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害。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向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于2012年8月30日撤回上诉,因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根据上述二判决,侵权的SUOTE牌ST-8430D缝纫机及SUPREME牌CSM-430D型缝纫机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已被禁止。
兄弟集团将致力于营造广大用户能安心使用我公司产品的环境。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在尊重他人的权利的同时,正当地主张我公司享有的权利,对于擅自侵害我公司权利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