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琼瑶阿姨置信广电总局,状告《宫3》抄袭,并提出了5大抄袭之处。
在这里,我们不谈《宫3》到底有没有抄袭,我们谈一下法律是如何界定“抄袭”的,抄袭又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如何认定抄袭?
原创作品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应受法律保护。在抄袭侵权的案件中,权利人需要证明3个事实:自己是原作品的权利人;作品被抄袭者接触过;原作品与抄袭作品的相同或相似性。权利人须举证证明被侵权作品是自己原创的,原创性越高,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程度越高,判赔的数额也越高。原创性及艺术、科技价值是衡量侵权赔偿额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认定接触可能性方面,如属公开发表的作品,一般认定他人可以接触到此作品;如属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只有少数人能够接触到,权利人须证明作品被抄袭者接触过,如曾投稿、阅览、复印等。此外,还需要判断原作品与抄袭作品的相同或相似性,相同作品的认定比较容易,即一字不差地加以使用,但对于相似性认定则比较复杂,须对比抄袭作品与被抄袭作品的表达方式是否一致、词语是否相近似等。
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对抄袭、剽窃的认定没有量化的、统一的、客观的标准,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一般来说,如果被指责的作品之中有相当部分的内容、情节、对白以及场景的演绎都和原著有着极其类似的相近,甚至是一模一样,就会有抄袭、剽窃之嫌。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创造完全是在不知悉原著的情况下进行的,出现上述雷同,纯属巧合。
二、损失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有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损失赔偿的:
1)以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赔偿标准
2)依稿酬标准进行赔偿
3)依版税率标准进行赔偿
依法官意志进行确定——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判赔方式,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往往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一是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作品创作难度及投入的成本;
二是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知名作者的知名作品往往比普通作者的作品更具价值,判赔数额更高;
三是侵权时间及侵权期间的长短,如盗版光碟的复制发行时间正值影片的公映初期,判赔数额较高,侵权期间越长则判赔数额越高;
四是侵权行为的影响,如正版书籍仅在国内几个重点城市发行,而盗版书的销售已经遍及全国,则该侵权复制、发行的行为影响较大,判赔数额高;
五是侵权作品受众的广泛程度,如专业性较强的书籍,只有行业内人士才会关注,大部分人群不会购买,这种书中抄袭了权利人的作品,判赔数额相对受众较广的普通读物较低;
六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权利人已向侵权人出具权属证明等证据并告诫其停止侵权,侵权人仍继续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会加重侵权情节,是增加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