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数字出版“引进和输出”的重要环节,签订数字出版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面对电子书质量评估标准缺乏,电子书出版业务主体复杂、版权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问题时,如何在签订合同时,既兼顾合同各方利益,又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正成为数字出版“走出去”过程中的重大考验。
目前,所有数字出版商都在面临准确获得数字版权授权这一问题。据悉,他们获得数字版权的方式主要分为同作者一对一签约、同出版社一对多签约、从版权代理机构购买版权3种。然而,这一环节中存在一些版权纠纷隐患。“比如,作者与出版机构对数字版权理解有偏差,授权链条不规范,存在先违规使用后寻求授权等现象。”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要解决上述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主任陈健建议,在签订数字出版合同时,要明确授权人是否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同时与著作权人是否存在合法的授权关系;如作品为已出版的实体书,签署数字权利时应该查看权利人与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合同,明晰该书的权利情况;最好与原著作权人签署协议,如为原著作权人授权他人行使的,要追溯被授权人与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关系文件。对此,外语教学研究出版社事业发展部业务拓展经理李玲玲深有感触:“外研社在签订数字出版合同时就对使用形式、费用支付、税款缴纳、使用年限等多个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条款还根据使用主体不同进行相应调整。”李玲玲表示。
要避免潜在纠纷,张洪波还指出,在签署数字版权协议时要规范用语。“由于公众对数字出版理解不一,很多说法属于行业术语,但在法律条文中均找不到这些表达。一旦产生纠纷,对这些模糊用语的解释就会出现偏差。”张洪波指出,因此,规范的版权签署协议非常重要。既要规范作者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也要规范内容提供者与数字出版商的授权合同。各方要对数字版权的内涵和外延解释清楚,以免留下版权争议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