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全球化与世界中国化的潮流趋势,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已迅速兴起,文化创意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创意产业是一种“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其核心价值在于创造与创新,是基于创作者个人独创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权利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一种垄断权利。创意产业如何在知识产权框架体系下得到全面保护,也是近年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一直不断探讨的问题。
案件回顾
本案是杭州市顺应国际潮流,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大环境下出现的新类型著作权纠纷案,作为“景观形象造型纠纷第一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9年初,原告和朋友在台湾日月潭旅游,突发创作灵感,构思以女子的发型来演绎杭州“西湖十景”(指的是浙江省杭州市著名旅游景点西湖上的十处特色风景,最常见的说法是苏堤春晓、曲苑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柳浪闻莺、花港观鱼、雷峰夕照、双峰插云、南屏晚钟、三潭印月)。回到杭州之后,原告一头扎进图书馆、博物馆,多方查找资料;多次到“西湖十景”现场画素描、思考造型;此后在女子头发上不断实践、修改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原告还专门绘画了造型人物素描,附上策划书、对模特的形体要求、头饰选择、搭配的服装等简要说明。几个月之后,“西湖十景”形象秀设计终于完成,2009年4月22日在杭州市运河文化广场正式向公众亮相,2009年4月23日的《青年时报》为此专版做了宣传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