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子军”版权案再开庭 原告索赔55万并要求道歉

作为中国芭蕾舞代表作的《红色娘子军》,一直是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演出的重要作品,前后历经了五代演员的演绎。而从2010年起,由于梁信先生对中芭主张著作权,让《红色娘子军》的归属被打上了问号。

在案件首次开庭三年后,4月7日,西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休庭三年继续开庭 10年、5000元成焦点

2012年4月16日,本案曾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时隔三年的今日,案件再次于西城法院开庭。

为何两次开庭间相隔三年之久?原来,原告方在上次开庭后,向法院提出了对中芭的财务审计申请。由于财务审计的周期较长,并且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开庭时间延后至今。

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梁信本人没有到庭,他在起诉状中,以中芭在2003年之后继续演出《红》剧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要求中芭停止《红》剧的演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

而中芭则表示,芭蕾舞剧剧本早在1964年就改编完成,中芭对改编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199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序言中也写到,“改编过程得到了梁信先生的膺荣和帮助”。此后,中芭并没有新的改编行为,表演自己的改编作品,是不需要经过梁信许可的。

而据梁信回忆,《红》剧在改编之初他是不知情的,而在对方对芭蕾舞剧剧本进行完善并与广东军区接触后,他才得知此事。鉴于当时的社会和法律环境,梁老并没有提出异议。

原告方称,他们的诉讼是为了主张梁信2003年后的著作权。同时,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宣传页等证据材料,表示中芭在宣传中并没有保障梁信的署名权。

“我们承认梁老的著作权,但1993年的合同显示中芭已经一次性买断了著作权。”中芭代理人当庭一直对梁信以梁老相称,“而对方提交的宣传页,并不是中芭印制的节目单、海报等宣传品。”中芭代理人表示,中芭官方印制的宣传品都在显著位置标有“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字样,并没有侵犯署名权。

对本次《红》剧的纠纷,促成原合约签订的李承祥先生也出具证词称,“为了最大程度感谢梁先生,我们采用了一次性买断方式”,“5000元在当时是一笔不菲的费用,相信梁信先生也是知道的”。

“按照3000元10年的标准,5000块钱也不过是17年的使用权,即使梁老在签订协议后就故去,还有50年的保护期。”原告代理人提高了音调,“怎么能用5000元就推导出永久许可呢?”

原告代理人还指出,李承祥先生的证词与当年他的亲笔信是矛盾的。“梁老也确实曾表示过:‘这5000元相当于我当时工资五六十倍的收入。’但这句话中的5000元是指上海电影厂支付给他的报酬,而非1993年中芭支付的5000元。”原告代理人表示,1993年,一个大学毕业生的工资都超过了200元,这显然够不上对方所称的“费用不菲”。

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女儿女婿多次表态 中芭表示等待判决

由于梁老先生已经年近90岁,且常年居住于广州,因此其女儿梁丹妮与女婿冯远征便从2010年申请调解开始,代表老人出面协商剧本的权属。虽然今日冯远征夫妇并未到庭,但对此次纠纷,他们曾多次公开对媒体表达他们的态度:

“中央芭蕾舞团上演了《红色娘子军》将近2500场,按照当时付给我们的5000元的版权费,现在我们每场的版权费只有2块钱。”

“我们最初不想打官司,我们也是演员,也是这个圈子的,不希望走上法庭去对峙。我们觉得既然协商不了那就写个东西收回版权,但律师说只能起诉才行。所以将争议诉诸法律成了我们最后的选择,我们希望他(梁信)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尊重。”

“我们并不是要让这部剧死掉,已经有单位提出希望改编《红色娘子军》,但因为案件还没有结束,我们并没有同意。”

而中芭则表示,梁老并没有出面表态,其余人的态度并不能代表梁老的意见,他们会等待法院公正的判决。

案情回放

梁信本名郭良信,是电影剧本《红色娘子军》的原作者。1963年,中央芭蕾舞团决定将电影《红色娘子军》改编成芭蕾舞剧。当时,我国并没有著作权的概念,因此中芭仅就剧本的创作、修改与梁信进行了交流,并未提到版权和稿酬问题。

“文革”期间,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一度停演,直到1992年才复排并展开巡演。而此时,《著作权法》已实施,于是在1993年,中芭开始与梁信协商版权问题。时任团长李承祥主动致信梁信,提出“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

但在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十年”的期限并没有出现,中芭一次性支付了5000元,取得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专有表演权,并保障梁信的署名权。

梁信却认为,剧本的授权仍是以十年为期的。也正是因为这点分歧,让两方最终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