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评点丝彩画变乱针绣案

接受一幅别人赠予的名画,是拥有了这幅画的物权还是拥有这幅画的著作权呢?可能赠予者与受赠者在赠予行为发生时都没有思考这个问题,但赠予行为发生之后,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在此知识产权律师就丝彩画变乱针绣案谈谈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当我们依法行事的时候,反而会觉得法律离我们很远,但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触及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才知道懂法是多么的重要。在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也是这样,因而知识产权律师认为现代社会懂法非常有必要。

根据中国新闻网消息:2014年3月25日,钟楼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上海某著名丝彩画家董某诉常州市某著名乱针秀艺术家孙某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孙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0元。

原告董某在起诉书中指出,其于1997年旅居日本期间创作了丝彩画《幻光》,作品描述了一个小女孩在节日里手捧彩色玻璃杯,杯中发出梦幻般彩光的故事,该作品于当年参展日本东京YUZAWAYA艺术学院公募展并获展会银奖,作品于1998年收入于《董某丝彩画选集》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孙某前往原告家中拜访并请教丝彩画制作方法,董某将该丝彩画选集赠与被告。2008年11月,孙某以乱针绣的手法制作了该作品《幻光》并将其重新命名为《汶川的烛光》,该作品参加第九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暨国际艺术精品博览会并获金奖,2013年该作品还参展了在武进举办的第八届中国花卉博览会。

律师认为,把画变成刺绣,属于对作品的一种改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一个子权利。改编他人作品的,应该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且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董某把自己的画选集送给孙某属于一种赠与书(物权)的一种行为,并非是把书中作品的著作权也赠给了孙某。孙某利用书中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应该经过董某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董某的著作权。

可能有些人会想当然的认为赠予行为就是把著作权也赠给了对方,其实不然。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有些著作权的侵权不是有意为之,但无意为之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因而懂得知识产权法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