歼10战机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作为我国国防军工业的拳头产品,歼10战机可以说是中国的骄傲,这款真正意义上的国产第三代战斗机凭借优越的性能,被誉为“国之重器”。然而,这样一款托载着中国人空防梦想的自主知识产权战斗机,却陷入了一场知识产权纠纷。日前,在一起关于歼10战机(单座)(下称歼10战机)模型侵权纠纷中,关于歼10战机及其模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如何保护等问题引发了国内知识产权专家的讨论。

飞机模型引发侵权纠纷

2012年底,专业制造各类国产飞机模型的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智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飞鹏达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45cm 小歼10”飞机模型侵犯其对“歼10飞机(单座)”的设计图纸、模型及飞机本身分别享有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或模型作品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中航智成公司总经理须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战机模型领域的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绝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授权。

据了解,中航智成公司从2007年起,先后经过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下称611所)和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飞公司)的授权,取得了歼10系列飞机及枭龙系列飞机模型的生产、销售及维权权利。611所和成飞公司分别是歼10战机的设计、研发和制造单位。

是否作品存在正反观点

歼10战机及其模型是作品吗?是否应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此案涉及歼10战机这一特殊的载体,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也相当慎重,并为此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今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歼10战机客观上体现了动感、和谐等美感,属于其中的“艺术”方面。但在飞机尤其是战斗机的研发、制造过程中,性能参数的更优为设计者或制造者所主要追求的目标。飞机设计完成后所产生的“艺术”方面仅为其设计过程中的附带产物,且其必然体现了相应的实用功能,而该“艺术”方面的改变亦必然影响相应实用功能的实现,即在歼10战机中其“艺术”方面与“实用”方面并非相互独立。因此,歼10战机尚不满足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法院还认为,歼10战机模型是由中航智成公司根据歼10战机等比例缩小制作而成,属于对歼10战机的精确复制,并非由其独立创作而成,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之“独创性”的要求。因此,歼10战机模型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一判决作出后,即引起了业界的一些争议。

日前,在成都召开的“飞机造型设计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认为,飞机不管是作为一个样机还是作为成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有两条路径,一个是作为产品,从产品的技术功能、性能出发,考察它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另外,就是作为作品,从著作权角度来进行保护。

教授认为,歼10战机的优美造型、流线型的外观和色彩这种设计可以寻求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前提条件是要具有独创性,不能是一个普通的机型。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认为,歼10战机的造型应该受到保护,这个“型”无论是飞机还是模型都是作品,也不管是工业制作的还是手工制作出来的,都要受保护,不能局限于变成了模型再保护。

他认为,从歼10战机“造型”这个角度来看,飞机和模型是一个作品,并非两个作品。

飞机设计保护困局待解

战斗机是不是作品,该如何保护?最关心这个问题的莫过于飞机的设计师们。日前召开的“飞机造型设计著作权问题研讨会”引起了我国战机设计领域专家的高度关注,我国先进战机的总设计师们齐聚一堂,歼10战机(双座)总设计师杨伟、歼15舰载机总设计师孙聪、直—10原型号总工程师唐景峰等,都对歼10战机及其模型不受著作权保护感到困惑。

杨伟表示,任何一款飞机到最终定型,都是经过多少年摸爬滚打,是设计师们心血的结晶。以前一直认为这是要受到保护,而且要加大力度保护,没想到现在出现了这样的案例。“我听说汽车、舰船等模型都受到保护,为什么凝聚更多心血的东西反而不受保护了?”杨伟感到不解。

孙聪认为,飞机设计是一种技术和艺术的结晶,特别是在外形的设计上,同样的性能指标不同的设计师会设计出不同的外形。外形是这样的,在给定发动机的条件下,功能定义清楚之后,外形有很多内涵,翼型变一点就会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外形设计既有实用性也有艺术性。“艺术性就是主设计师的喜好,比如我喜欢这样的,他喜欢那样的,飞机设计就有美学在里面。飞机是一个整体的设计,飞机设计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对我们很重要。”孙聪说。

据中航智成公司代理律师介绍,原告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这起案件正在二审中。记者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