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一部名为《魔女幼熙》的韩国电视剧在韩国热播,收视率一度高达10多个百分点。随后,2009年,香港TVB对该剧进行播出,之后,星空卫视、安徽卫视的播出更是掀起收视狂潮。
然而最近,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天世公司)声称自己独家拥有该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认为一网站利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研发的“百度影音”软件播放该剧,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在接到原告要求停封涉嫌侵权网站IP地址后,拒绝原告请求,也构成帮助侵权,因此以上二者涉嫌侵犯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上述二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8月31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核心点是:原告并未将涉嫌直接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列为被告,而是将影音播放软件研发商和电信公司列为被告,并以帮助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那么,影音播放软件研发商和电信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呢?
东世:“魔女幼熙”遭网络侵权
“公司发现在‘幻想影院’网站(网址为www.foass.com)提供了电视剧《魔女幼熙》的在线点播服务,而该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原告独家所有,原告从未许可涉案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涉案网站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东阳天世公司的代理人孙黎卿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原告的调查发现,要在幻想网站观看该涉案电视剧,必须安装被告百度公司研发的“百度影音”软件才能实现,同时,百度公司还向百度联盟会员针对性的制定了“网盟推广合作-点播类视频网站分成新政策”,提高给联盟会员的分成比例,以促使包括涉案网站在内的众多提供视频点播服务的小网站使用该款“百度影音”软件。
孙黎卿认为,在明知包括涉案网站在内的这些小网站根本不具备影视作品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百度公司还从涉案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这一侵权行为中谋取大量的不正当商业利益,有确凿的帮助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此外,原告通过技术手段锁定涉案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服务器IP地址,该地址属于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管控,在已经向第二被告发出带有权利证据、侵权证据并要求第二被告告知该IP地址实际使用人信息的律师函后,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置之不理,拒绝提供该IP地址实际使用人的任何信息,也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向涉案网站提供“百度影音”软件,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立即断开涉案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服务器连接,停止各自的帮助侵权行为;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万元。
百度:影音软件只是播放工具
“东阳天世公司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百度公司代理人张永宜表示,涉案影视剧系境外影视剧,但原告提供的权属证据中,缺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必需材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对作品享有并有权行使著作权;原告提供的中文翻译件不完整,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且存在诸多前后不一致之处;最后,授权书写明是“独家授权”,独家授权在法律上对应“排他性许可”,而非“独占性许可”,原告无权单独就涉案影视作品行使权利。
张永宜认为,百度影音是一款对外开放的播放器软件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百度影音是由百度公司开发的多元化解码的本地播放器,旨在满足网络用户使用播放器工具播放本地视频文件及第三方网站为用户提供在线音视频点播服务的需求。百度将该款播放器对外开放给不特定第三方网站和个人用户使用,任何用户均可在其个人电脑终端下载并安装百度影音,播放音视频文件;任何第三方网站也均可调用百度影音的开放代码,并使用百度影音作为其网站中音视频文件的播放器。因此,百度影音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百度影音的本质是“工具性”,作为播放工具,并未提供任何播放内容。涉案影视作品系在第三方网站www.foass.com域名下播放,作品内容也存储在涉案“幻想影院”的服务器中,与百度影音无涉。百度影音对第三方网站的涉嫌侵权行为不具有控制力及认知能力。百度影音作为免费工具,被告无法判断是个人和第三方网站,无法控制被播放内容的性质,对潜在的侵权行为无认知和辨别能力。国内、国外同类判决均一致认定,中立工具及中立技术提供者不构成侵权。如果某件工具既可以用于合法和非法用途,制作者不应承担帮助和直接侵权责任,在国内也被认定为不侵权。
电信:网络服务不应构成侵权
“涉案电视剧在网站www.foass.com上播放,该网站应承担侵权责任,电信和该网站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代理人黄冠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为韩国SBS Contents HubCo.Ltd.涉案电视剧系韩国公司出品的电视剧,应当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韩国映像产业协会等著作权相关组织出具证明或提供上述组织颁发的相关权属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涉案电视剧系SBS公司依法享有该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且需证明SBS公司系该电视剧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原告并不享有涉案电视剧在我国境内的著作权。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以及《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引进境外影视剧应当提供《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引进合同、版权证明等法律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时,作为境内的引进方应当取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标注申请者、授权的地域范围、权利范围、授权期限等。只有具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权属文件,相关人员才依法对境外电视剧享有著作权并依法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但原告并未提供上述法律文件,所以不能证明其在我国境内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
黄冠认为,涉案侵权网站并非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管控,其不承担侵权责任。其不是“幻想影院”网站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为服务对象传播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技术、设施支持的帮助行为,并非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称“幻想影院”的网站服务器IP地址并非事实。原告发出的《律师函》,并未附随相关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仅为一份SBS公司授权原告的《授权书》,未提供SBS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证明和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依法享有播映权和著作权的权属证明。
对于二被告的质疑,孙黎卿认为,关于权利部分,原告提交了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共同出具的著作权证明书,证明了经SBS Contents Hub Co. Ltd授权,原告取得了涉案电视剧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据。同时,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批准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函》,国家版权局认可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作为韩国影视音乐作品版权状况的认证机构。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跟踪该案进展。
专家:播放软件本身不涉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将该项权利许可他人行使,甚至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在本案中,播放软件本身不涉及侵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百度影音是否用于侵权用途应该如何判断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百度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用百度影音播放著作权人的影视作品,那么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百度公司将百度影音软件提供给他人免费使用,如果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了侵权行为,则著作权人应该追究该‘他人’的侵权责任,百度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而且百度对于他人利用百度免费提供的工具和技术从事什么行为无法预知,更无法控制。”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孙国瑞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他人提供播放权利人作品的网络服务即构成侵权,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断开相关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更谈不上赔偿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则其应当与直接侵权的服务对象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针对本案中原告的权属证据,孙国瑞认为其还应更加完善,他认为:“本案中,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享有部分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提供其与韩国电视剧的著作权人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人向原告许可使用或者转让著作权中的哪些或者哪个权利,仅仅提供‘独家授权’的证明或者声明文件是不足为证的。”